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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未经房屋共有人同意致权益难保障
 
日期:2014年05月18日
 

 

    近日,陈亮来到我院,要求检察院对法院所作出的确认其与张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的判决进行监督,经审查,检察官作出了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陈亮2010年来上海工作,为了上下班方便,他在公司附近租了一套公寓房,并与出租人张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3年,每月租金2500元。但是2011年12月,一名自称张小姐的女子突然出现,说她是承租人张先生的妹妹,而陈亮现在所居住的房屋系父亲与其兄妹二人所共有的。原来,张小姐的父亲随其到广州居住,上海的这套房屋暂时由哥哥保管,供家人来上海时居住。张小姐这次回到上海才知道房屋已被租赁给他人。当初陈亮与其哥哥签订租房协议时,并未征得其与父亲的同意,现张小姐要求收回房屋,请陈亮尽早搬离。双方经协商,陈亮不同意搬离,张小姐和父亲遂将陈亮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陈亮与张先生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确认无效,承租人陈亮应将房屋返还给原告。

    陈亮不服,向我院申请监督,认为其与出租人张先生之间就租借该房屋签订过合同,现租赁期限未满,故不同意中止协议。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另根据《上海市房屋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出租。”本案中,张先生未经其他共有权人的同意而将房屋租擅自出租,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房屋的财产权利,因此确认签订的租房协议无效并无不当。陈亮无权继续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应尽快搬离,遂作出了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在此检察官也提醒广大市民,在租住房屋时一定要确保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