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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蓝牙配对弹窗使用电子化商标也构成商标犯罪中的商标性使用
 
日期:2024年01月25日
 
            

物联网技术使得物体能够通过信息传感设备实现数据传输和智能化识别,蓝牙技术便是其中一种常见的运用模式。在掀起信息产业发展浪潮的同时,物联网技术也被不法分子用来实施新型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为司法机关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保护创新发展动力带来了严峻考验。

闵行区检察院近日办理的倪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便是这样一起物联网时代下的新型商标犯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起,被告人倪某某从他人处购入假冒“AirPods”“AirPods Pro”等苹果品牌注册商标的蓝牙耳机并通过多种平台网店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0万余元。本案被告人销售的部分蓝牙耳机机身上并无侵权商标,甚至贴有其自己设计的标识,却仍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闵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是有何特殊缘由呢?

这是因为涉案蓝牙耳机在与苹果手机连接时会显示带有“不是你的AirPods”字样的弹窗,配对成功后也会显示带有“AirPods”字样的弹窗。(图)

为了更深入地了解配对弹窗的样式、功能和原理,闵行区检察院从权利人处调取了正品耳机连接手机的视频和图片资料,也向其技术人员了解了弹窗显示的基本原理。原来,蓝牙耳机在与手机连接时,会向手机发送AirPods蓝牙识别码,通过这串识别码,手机能将蓝牙耳机识别为AirPods产品,这样,标有“AirPods”标识的弹窗便会出现。可以看出,涉案蓝牙耳机系通过物联网技术主动告知手机自己的“身份信息”,上述弹窗的出现是耳机主动使用AirPods识别码的结果。因此,在耳机内刻入识别代码的行为与传统商标侵权中在商品上“打标”的行为在商标使用目的上并无二致,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定被告人销售带有上述弹窗的商品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类案检索]

其实,本案并不是偶发事件,市面上此类带有配对弹窗的“白壳”耳机层出不穷,各地检察机关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无明确界定的情况下,通过法律解释明确了商标使用行为的本质内涵,依法打击此类新形态犯罪。承办检察官通过类案检索发现,最高检发布的10起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之七的罗某洲等十人假冒注册商标案便是将“AirPods”手机配对弹窗认定为商标性使用的典型案例,而本案与前案在主要犯罪手法上相似,也存在以下特殊性:

一是本案的弹窗不是单纯显示注册商标内容(即AirPods),而是显示“不是你的AirPods”;二是本案被告人在手机外壳上贴有带有自有标识的贴纸。上面两种要素是否会阻却弹窗的识别来源功能呢?答案是NO!

①从文意上讲,“不是”一词是否定的是耳机的权属,而不是产品的来源;通过将涉案商品和苹果品牌正品耳机进行对比发现,无论是连接时的弹窗还是连接成功后的弹窗,都与正品配对弹窗高度相似,即正品也会存在弹出“不是你的AirPods”弹窗的情况。因此上述弹窗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②被告人的自有标识为一层印有图案组合的外膜,消费者难以将其内容识别为耳机的品牌,再加上蓝牙耳机主要是通过手机识别到正确的配对项来实现蓝牙功能的,所以配对弹窗上的标识比外观上的图案标识更有辨识度,故其自有标识不会影响AirPods弹窗发挥的识别商品来源功能。

 

三是涉案耳机不是本案被告人生产或制作的,他只是进行销售,也构成犯罪吗?答案是YES。检察机关经审查在案证据认定,被告人在销售耳机之初,并不知情弹窗的存在,在其购买苹果手机、试用涉案耳机后才发现弹窗,但仍然继续销售。因此被告人自发现弹窗以后的销售行为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办案感悟]

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类型也不断“迭代升级”,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规避侦查,使用更具隐蔽性的电子化商标,因此打击新类型商标犯罪不能局限于在商品本身、外包装或广告宣传等有形载体上判断是否存在商标性使用,通过互联网技术将未授权商标展示在配对弹窗等无形载体上的电子化商标使用行为,同样构成商标犯罪中的商标使用行为。要判断某犯罪行为是否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之商标“使用”构成要件,应当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商标使用方式以及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等主客观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检察官友情提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新技术不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避风港”,自有商标也不是假冒商品“合法化”的借口。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商家——

①技术是否中立,关键在于使用者的意图是否合法,希望广大商家能够尊重知识产权,将新技术转化为创造财富、创造价值的工具,而不是使自己身陷囹圄的“帮凶”。

②国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但法律禁止性规定这一红线不容僭越。希望各位创业者重视审查商品来源,遇到涉嫌侵权的商品要及时止损,自有标识依法注册、合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