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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盗窃名包名表后死不承认就能逃脱法网?太天真
(发稿时间:2020年06月23日)
 
 

            

“不是我、不清楚、不知道……”

司法办案实践中总会遇到这类的犯罪嫌疑人。那么出现“零口供”情况,检察官就无法定案了?

4月21日,被害人黄某报案称:自己放在家里的爱马仕铂金包、古驰包、LV圆饼包和迪奥粉色绸缎戴妃包,一块百达翡丽、爱马仕手镯和爱马仕手链以及LV车钥匙挂件不见了,共损失96万余元。

地下车库监控拍到被害人黄某和男友开着自己的玛萨拉蒂轿车驶离后几十秒,一名带着帽子守候已久的男子随后进入公寓内。公寓内的通道监控也拍摄下了这名男子的踪迹。

经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指导侦查后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锁定轨迹,将犯罪嫌疑人周某抓获,并在其住处查获了部分被窃物品。翻查其手机后发现,半年前他就存下的被害人密码锁的密码。但到案后,周某拒不供述盗窃事实,一口咬定赃物是自己在被害人家门口捡到的,不是偷来的。以零口供对抗司法调查。然而,这样就能逃脱法网了吗?

司法机关以"轻口供、重证据"的理念展开调查,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可排除犯罪嫌疑人辩解,认定其涉嫌盗窃事实。结合相关证人证言、辨认材料、 监控视频、鉴定结论等,本案现有证据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周某非法进入被害人住所并窃得财物的事实。

犯罪嫌疑人周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近日,浦东检察院对其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鉴于嫌疑人没有坦白的情况,因此不符合认罪认罚的从宽制度,将依法受到法律严惩。 

检察官说法

一些犯罪嫌疑人作案被捕后,存在着“只要我不说,神仙也没辙”的错误观念,拒不交代犯罪事实。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随着法治不断进步,侦查技术不断发展,拒不交代犯罪事实非但无法逃脱法律制裁,反而会失去法律给予的坦白从宽宝贵机会。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