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以案释法

说法 |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受害人被后续车辆碾压死亡 谁之责?
(发稿时间:2020年07月31日)
 
 

            

一人骑自行车时意外被电动自行车撞倒,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驶离现场后被害人被后续车辆碾压致死。谁该为此事负责?

2019 年10月31日,顾某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在路口与骑自行车的王某发生碰擦,王某连人带车倒在机动车道内等候绿灯放行的小汽车右前方,顾某回头看了看,但并未停车救助,驾车扬长而去。而小汽车驾驶员杜某被路边正在装卸货的超市吸引了注意,疏于观察车辆周边动态,不知有人遇事故倒在其机动车前,在约12秒后,发现绿灯已经亮起的他踩下了油门,从王某身上碾过,致王某头、胸部损伤而死亡。案发后,杜某即打电话报警并留在原地等待警方处理。警方经进一步调查,查获了骑电动自行车逃逸的顾某。

王某之死是谁之责?杜某和顾某一开始都有着自己的看法。杜某觉得:电动自行车方肇事造成被害人倒地,如果其未逃逸而是立即下车处理,自己就能看见此事故,也不会发生这个悲剧,自己应该和顾某同等责任。而顾某则认为:当时只是轻微碰擦,自己没有明显感觉,所以没有停留,更没想到王某会被后车压死。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是杜某,而且自己仅是非机动车驾乘者,机动车驾驶员的注意义务更大,应该是杜某承担全部责任。

浦东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杜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顾某发生撞倒人的交通事故后未能立即停车进行有效的现场保护、警示和施救,因而导致被害人遭后车碾压致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浦东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浦东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顾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在这个案子中,杜某和顾某两个人的行为密不可分。在第一起事故中,顾某在骑电动自行车右转弯的时候,碰擦了骑自行车的王某,致其向左倒在机动车道上,王某未受严重伤害正挣扎起身,顾某选择了逃逸。在这起事故当中,顾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第二起事故中,王某已经倒地,顾某已经逃逸,杜某因为疏于观察,没有发现这个情况,起步的时候轧死了被害人。在第二起事故当中,后车司机杜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顾某承担次要责任。在两起事故当中,被害人都不承担责任。

顾某的先行行为致被害人于高度危险的境地, 因此有了救助被害人的义务,而且这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法定义务。顾某违反了双重义务,她的不作为,是被害人被后车碾压致死的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原因,因此可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起事故中,假如顾某能及时停车救助、示警,假如杜某等红灯和遇绿灯起步能注意观察,就不会发生被害人王某被碾压身亡的悲剧了。任何人的生命都经不起假设,唯有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才是对他人和自己的尊重和保护。

检察官提醒

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谨慎驾驶,路面情况千变万化,哪怕在停车等红灯时也不可疏忽大意,放松观察。驾乘非机动车的骑手也有重大安全义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即便未直接造成严重后果,也和机动车驾驶员一样,不能心存侥幸,而应主动下车查看情况,积极施救,保护现场,让被害人免遭第二次事故,造成生命重大损失,最终害人害己,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