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通讯、金融行业都落实了实名制,骗子无法再使用无主之卡来实施网络诈骗,所以他们转而购买其他人实名注册过的“两卡”来使用,由此催生了庞大的黑灰产业——实名办完银行卡、电话卡后出售牟利。其中,未成年人因为心智不够成熟等原因,成为了骗子的主攻目标,引诱未成年人办卡卖卡、甚至转账提现成为了一条产业链。
近日,浦东检察院对一办理银行卡售卖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捕决定。该案为新区首例未成年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0年3月上旬,梁某得知出售银行卡有利可图,于是根据他人的指示,办理了一张本人名下的电话卡,并至银行用新电话卡绑定办理了一张本人名下的储蓄卡和网银U盾。随后,在明知他人买卡可能会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将该电话卡、银行储蓄卡、网银U盾一并卖给他人供其随意使用,获利400元人民币。
2020年4月22日,被害人朱某至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人诱骗在一款APP内投入资金共计490余万元。经查,梁某名下的银行储蓄卡被境外网络赌博组织用来接收被害人朱某参与投注资金共计人民币44.5万元,同时该卡内账面资金流水近千万元。
对于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两卡”用途,梁某称当时也没想那么多,因为出去玩都开一辆摩托车,摩托车加油、出去玩吃喝都要花钱,除了父母偶尔给的零花钱,自己没有其他资金来源,所以当知道卖一张银行卡可以赚钱就去做了。而这400元也很快就被梁某挥霍一空。
浦东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梁某的行为已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鉴于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目前仅贩卖一次,其账户接收资金也均已被被害人提现,本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嫌疑人梁某作出了相对不捕的决定。
承办检察官对梁某进行了批评教育,严肃告知其此类行为的违法性,要警钟常鸣,不得再有类似行为。同时,希望其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去告诉身边的小伙伴,办卡卖卡、甚至帮助转账提现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不要因贪图小利而铤而走险。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法、最高检对该条罪名又进行了司法解释,囊括的违法行为更加广泛,只要是在骗子成功诈骗中起到帮助、协助作用的,都可以按这条罪名来进行处罚,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检察官说法:你可能只是卖了几十块、几百块的电话卡、银行卡,却有可能给其他人带来几十万甚至成百上千万的损失,危害无穷。而因为是实名制办的卡,也不要心存侥幸,公安机关能轻松确定你的身份,等待你的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