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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说 | 醉驾遇民警试图用“网络宝典”蒙混过关 结果弄巧成拙悔莫及
(发稿时间:2020年08月26日)
 
 

              

“检察官啊,虽然我的血液酒精含量经检测达2.43mg/ml,超过0.8 mg/ml不少,但这是我停车后再次喝了几口白酒的缘故,实际我开车时没那么高的,我觉得冤啊!”讯问室内,被告人张某这样对承办检察官说。那么,张某究竟冤不冤呢?事情得从2020年5月24日凌晨说起。

当日01:34分许至03:45,张某夫妇以及几个老乡在浦东新区一家饭店吃夜宵,席间喝了啤酒和白酒。3:45许,张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沿浦东下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六公路附近一小区门口停车,恰逢便衣民警正在此处执行工作任务,发现从驾驶座下来的张某步履不稳且满嘴酒气,有酒驾嫌疑,便衣民警当场告知身份将其拦下。

张某见到便衣民警,心中叫苦不迭。曾因犯流氓罪和聚众斗殴罪先后被两次判刑,又因赌博违法行为被处行政拘留的他可不想再次入狱,怎么办呢?张某灵机一动,想到之前自己把没喝完的白酒倒入了随身携带的保温杯,既然已把车停好,在步行返家途中被便衣民警发现的,那么不妨再喝几口,这样测出的血液酒精含量肯定会比自己驾车时的酒精含量高,警察就没有办法确定驾车时的酒精含量是否达到醉酒的标准了。到时候这案子就成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就可以逃脱法律制裁了吗?以前看到过网络小视频也有人支招这么做。自以为得计的张某遂喝了几口白酒,浦东交警到场后,张某拿起保温杯又要来一口,被交警喝止并将其带往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2.43mg/ml,属于醉酒。

张某的计谋就这样得逞了?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警方调取了张某等人吃夜宵的菜单和监控视频,菜单显示其点了多瓶啤酒和一瓶牛栏山白酒,视频显示张某和同席人频频碰杯对饮。对张某之妻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测定结果也达醉酒程度,且张某走出饭店时,身形就有些打飘,其醉酒驾车在道路上行驶的事实已然清楚。

浦东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醉酒。”这一规定的意义就在于打击和震慑那些通过再次饮酒企图逃避法律追究的嫌疑人。因此,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当检察官耐心地把相关司法解释告诉张某后,张某悔恨不已,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日前,浦东法院以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罚金人民币5千元。

检察官说法:

前些年常能看到小视频,一些人一手拿酒瓶,一手指爱车,声称如果酒后驾驶被警察查到,就赶紧瞅准时机,拿出准备好的酒喝几口,这样就无法确定驾车时体内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而无法定罪。这种“馊主意”被诸多爱喝酒的驾驶人当成了“护身宝典”“防警指南”。然而,这种“滑头”是耍不得的,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早有针对此类行为的相关规定。因为后来又喝了几口酒而导致血液中乙醇含量更高,反而会从重处罚。正如本案被告人张某,运用这一“宝典”的结果却是弄巧成拙,搬砖砸脚。但惩罚不是目的,预防才是。酒后驾车会导致驾驶人注意力、判断力,对车辆的操控力均下降,极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的损失。醉酒驾驶机动车入罪的目的便在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只有严格遵循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规定,才是对自己和他人最好的尊重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