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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本是高薪程序员,直到开发了这款软件……
(发稿时间:2021年02月26日)
 
 

            

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数字网络技术已与传统消费场景深度融合,并促进了许多新业态的蓬勃发展,而信息技术为大家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为黑灰产业不法分子提供了更多的作案空间。众所周知,技术无罪,但参与无证经营、黑灰产开发的技术人员是否有罪呢?

 

“难伺候”的甲方爸爸

 

20141月,大学毕业的吴某与朋友成立了某科技公司,主要经营手机软件开发等业务。20203月,该公司接受微信名为KC CHING的一马来西亚男子的委托,为该男子开发“HasteExchange”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软件(以下简称“H平台”)。

吴某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与KC CHING进行全面的沟通,收取开发及维护费用相当于价值约15万元人民币的USDT(虚拟货币“泰达币”),并建立微信群,由KC CHING与公司参与开发H平台的犯罪嫌疑人田某、黎某等人直接在群内进行交流、业务对接。

 田某负责开发该系统的“机器人插件系统”等模块,通过此技术可以虚构交易量、人为控制虚拟货币的交易量和交易价格。黎某负责开发“现金充值系统”模块,能够让平台使用者直接控制充值的钱款并限制充值者提现。KC CHING多次对机器人模块、现金充值模块提出修改要求,吴某几人明知自己技术的作用,依然积极开发提供给KC CHING使用并进行维护。

 

软件爆出黑灰产

 

20208月,H平台被诈骗分子上线使用,投资者根据该平台自行发行的“天空币”的交易量、K线图进行投资,现金充值购买“天空币”、申购新币,后被平台锁仓、无法提现,导致钱款被骗。其中,被害人沈某、徐某经他人介绍至H平台进行“投资”,分别被骗人民币790万元、30万元。

2020917日,犯罪嫌疑人吴某、田某、黎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浦东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该科技有限公司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吴某、田某、黎某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犯罪。近日,浦东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该单位及吴某等三人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技术本身无罪,但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就可能身陷囹圄。网络犯罪由于其独特的网络特性,看似危害不大的一个个的单独行为,经由网络的连接从而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为犯罪分子提供犯罪链条。因此,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相较于传统的帮助行为,其对于完成犯罪起着越来越大、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社会危害性凸显,有时候甚至超过实行行为。

《刑法》已明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技术高手们,

赚钱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

触碰法律红线

即便利字当前也不可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