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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握17张信用卡的“富翁”
(发稿时间:2021年03月12日)
 
 

            

20181214日,刘某在银行打电话报警称:自己交易短信提醒,其本人信用卡于当日下午分三次被盗刷共计21.5万元。三笔交易均发生在浙江省嘉兴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李某抓捕归案。

20181214日,李某走进嘉兴市某珠宝店,通过向该店老板娘黄某支付手续费,使用伪造的含有被害人刘某信用卡信息的信用卡在该店内 “消费”21.5万元,该店老板林某操作,向其指定账户转账21.1万余元。

20181215日至1216日,李某在嘉兴某银行ATM机上使用伪造的含有被害人张某信用卡信息的信用卡取现,得款3.4万元;使用伪造的含有被害人季某信用卡信息的信用卡取现,得款4万元。

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时,从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了卡面印制发卡行、卡号等信息的磁条卡11张,卡面空白的磁条卡6张及刷卡器

经银行卡检测中心鉴定,上述17张磁条卡磁道均能读出数据,且具备向发卡机构发起消费支付、信用卡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

李某辩称,自己是在一个博彩QQ群里认识了一个叫“阿华”的男子。用来“套现”的信用卡是“阿华”在网上买的黑卡,好处费也是“阿华”拿的。

浦东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数量巨大,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数罪并罚。李某曾经因敲诈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

浦东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以触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原文刊载2021年第2期《上海支部生活*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