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强化内部监管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开发票罪。
风险防范:一是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机制,确保税务管理的合法性。比如,可以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岗位,厘清权责,负责税务申报、审核等工作,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二是完善监管机制。明确风控监督职责,定期开展税务风险自查,由专人对企业的税务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检查,及时识别异常经营行为,发现并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实现监管事项动态化、标准化管理。
(2)企业应增强纳税意识,规范发票管理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构成逃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风险防范: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组织高管、相关部门员工开展教育培训,帮助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切实提高防范和减少偷税漏税隐患的能力和水平,杜绝侥幸心理。同时,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对于一些可能存在模糊地带的税务问题,通过向税务机关的咨询沟通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避免因为对制度理解的不到位而引发刑事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