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 1第一检察部(普通犯罪检察部)
  • 2第二检察部(刑事诉讼监督部)
  • 3第三检察部(职务犯罪和商业犯罪检察部)
  • 4第四检察部(刑事执行检察部)
  • 5第五检察部(民事行政检察部)
  • 6第六检察部(业务管理部)
  • 7公益检察室
  • 8办公室
  • 9政治部
  • 10检务督察部
  • 11检务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