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于某某盗窃案)
发表日期:2019-04-30
起 诉 书
被告人于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42000********,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户籍在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委**组,暂住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号**室。2019年3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4月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4月16日、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窜至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号被害人范某某、孙某某经营的**烟酒店,乘无人之机,窃得店内柜台上价值人民币2,750元的中华牌(软)香烟2条及中华牌(硬)香烟3条。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于某某处依法扣押了上述香烟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近亲属已向被害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范某某、孙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3月3日8时许,被害人范某某经清点发现其店铺内5条中华牌香烟被窃后报警的事实。
2.路面监控照片及视频、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及确认作案地点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于某某于上述时间、地点窃取上述中华牌香烟的事实。
3.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卷烟价值估算明细表证实,上述被窃的5条中华牌香烟均系真品卷烟,合计价值人民币2,750元。
4.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于某某处依法扣押了上述5条香烟,现均已发还被害人。
5.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于某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6.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于某某的身份情况。
7.被害人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近亲属已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金志军
代理检察员:王媛媛
2019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7639******。
2.公安侦查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