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发表日期:2010-06-08
(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实行监督。
4.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6.对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政治部
负责本院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工作、干部管理和考核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四项职能);负责干警的任免、奖惩、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负责机关党建的日常工作;负责本院的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本院检察官、书记员、检察行政人员、检察技术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监察科
负责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受理检察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通过执法监察、巡视、检务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等形式,加强对检察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执法办案活动监督等工作。
办公室
协助检察长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本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处理机要文电;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负责领导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秩序管理和机关日常值班安排;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保密、文印工作。
法律政策研究室
负责组织协调检察调研工作;对本院检察工作具体应用法律和执行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院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围绕检察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为上级机关和本院领导提供决策参考意见;参与组织有关法律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承办本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起草经本院检委会讨论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向上级检察院的请示报告;负责检察官协会会员小组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事务工作;编辑检察业务内部刊物,收集、整理法律、检察业务资料。
侦监科
负责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本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批捕的案件审查决定逮捕,协助做好本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工作;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并层报上级检察院批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公诉科
负责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未检科
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检察工作。负责对公安机关和本院公诉部门移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对提请延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并层报上级检察院批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监所科
依法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等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等工作。
民事行政检察科
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通过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对确有错误的,符合《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控告申诉科、举报中心
负责受理报案、举报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保安、举报和控告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它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本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
法警队
负责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的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提押、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保障机关工作场所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执行公务的检察人员人身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技术科
负责本院有关业务部门送检案件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承办本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负责本院办公网络的日常维护;负责本院信息化工作的规划、指导与管理等工作。
行政装备科
负责办公装备、检察技术装备、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办公经费、办案经费的申请、核算和管理以及各种装备物资的统一购置和分配;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负责本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本院办理案件中赃物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办公大楼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负责机关车辆、食堂、卫生、交通安全、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办公设备维护工作;为检察业务提供各项后勤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