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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院2018年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二

发表日期:2018-12-28

      

             李某故意毁坏财物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全区首例

线索来源:

本院刑检部门在对被告人李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审查起诉中发现,李某的行为造成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移送民行部门。民行部门经初步审查,认为本案有开展公益诉讼的条件。

案件情况

2003年至2017年3月11日间,被告人李某违法占用某河道东侧堤岸经营沙石建材,并擅自搭建吊机、地磅等设备用于吊运、称量沙石材料,并将运来的沙石材料堆放于上述地点防汛墙内侧,由于集中、大面积堆载超过了护岸挡墙地基承载力和抗滑承受能力,造成该段长约66.7米防汛墙受损,堤岸边坡向河道方向产生平移滑动,堤防一定深度范围内的地基土受到严重扰动,在堆载影响范围内防汛墙基础向河内侧偏移,墙体大幅度沉降,墙后地面出现大量开裂现象及塌陷。案发后,上海青浦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损毁防汛地段进行了修复,经工程结算审计,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715733.28元。

审查意见

李某违法占用河道堤岸,致使防汛墙受损,实际修复费用为71万余元,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应由李某支付损毁防汛墙修复费用。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已向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判决情况

2018年11月13日,区法院判决全部支持了我院提出的诉讼情求,除已经支付的9.2万元修复费用外,被告人李某还需赔偿国家修复损毁防汛墙的剩余费用共计人民币6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