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青吴嘉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实施细则
发表日期:2020-02-20
关于加强青吴嘉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各级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加强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检察机关防疫公益诉讼协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配合打赢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三地检察机关应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涉疫情公益诉讼案件配合协作,积极稳妥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和生鲜、肉类市场检验检疫等公益诉讼,为打赢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司法保障。
第三条 积极开展疫情防控重点领域公益诉讼线索排查,主动通过执法大数据平台、政务论坛、新闻媒体、群众举报等渠道摸排公益诉讼线索,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及时发现疫情防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发现跨区域涉疫情公益诉讼线索的,应及时推送相关检察院。
第四条 针对跨区域涉疫情公益诉讼案件,实行联合办理机制,三地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各地专家资源库、检验鉴定等优势,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为目标,加强调查取证、会谈协商、检验鉴定、整改跟进、释法宣传等方面的联动协作,提高办案质效。
第五条 对于涉疫情公益诉讼案件,在行政机关调查或公安机关侦查等阶段提前介入,通过诉前沟通、磋商等方式跟进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引导调查,固定相关证据。探索推动建立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重大紧急公共安全事件检察公益诉讼提前介入机制,提高公益保护时效性。
第六条 在疫情防控特殊期间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在诉前调查阶段以工作提醒函等方式及时将线索移送行政机关推动整改,减轻行政机关负担。如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职则进一步采取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开展监督。
第七条 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护产品、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通过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救济受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三地检察机关依托远程视频会议等方式定期沟通,互通涉疫情公益诉讼线索、案件办理、跟进监督等情况,互相配合联系属地职能部门做好涉案产品警示、召回等工作。
第九条 延伸检察监督职能,及时总结防疫公益诉讼工作经验做法,以调研报告、情况反映等方式,为党委政府防控工作部署和完善跨区域检察公益诉讼协助机制提供参考。
第九条 强化疫情防控法制宣传,通过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线上平台及时发布涉疫情法律法规、最新政策和典型案例等信息,提高群众法制意识。积极参与地方交通卡口、社区等疫情防控工作,将普法工作带到防控前线,引导群众向检察机关或职能部门提供生产销售伪劣防护产品或药品、违法捕猎买卖野生动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线索。
第十条 本细则实施期间,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与本意见相冲突的,执行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会签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青浦区 江苏省苏州市 浙江省嘉善县
人民检察院 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