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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方某假释监督案——对监狱提请假释不当的监督

发表日期:2019-04-11

  罪犯方某于201211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服刑期间,方某表现良好、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海市某监狱拟提请法院决定对其假释,并于20149月就罪犯方某提请假释案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然而,承办检察官依法对提请材料审查后发现,证明罪犯方某是否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关键证据材料——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可能涉嫌证明材料造假。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评估意见书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然而,该意见书的落款和公章却为该机关的一个内设机构。到底是该县社区矫正工作尚不规范还是另有其他性质更严重的原因?

  承办检察官查阅了该监狱其他同户籍罪犯的档案,发现同时期同一个列管地的其他两份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均经由村委会、司法所、司法局三级审批后由县司法局出具,而罪犯方某的评估意见无审批程序,且由县司法局一内设机构出具。

  为查实情况,承办检察官直接向该县司法局核实情况,调查该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出具的真实情况。该局分管副局长证实,该局出具的调查评估证明材料均经三级审批后以县司法局名义出具、加盖司法局公章,且均由其本人审批并签名;其从未审批过罪犯方某的调查评估材料,可能存在内部人员违法违规的情况,承办检察官即向该县司法局和检察院移送相关材料,并发函建议其就本案中是否存在公职人员与罪犯家属相勾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开展进一步调查。

  在确认“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的真实性之后,承办人检察官向监狱发出《检察意见书》,指出罪犯方某不符合假释的条件。同年929,监狱书面回复采纳检察监督意见,不再启动对罪犯方某提请假释。

  承办检察官通过细致观察,仔细求证,成功防止了一起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