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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理监守自盗 给自己多发60余万工资

发表日期:2018-09-25

      

2017年10月,金利公司向徐泾派出所报案,举报公司综合部经理魏某侵占公司资金100余万。经警方立案侦查,可以认定魏某在职期间给自己多发工资60余万。

这只“硕鼠”是如何监守自盗的呢?

金利公司2015年2月成立,魏某自公司成立起便担任综合部经理,主管公司行政、人事、财务工作,可以说除了业务之外,剩余的工作都是魏某负责的。

这家新成立的公司人员不稳定,至2016年底,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换了几任,而魏某逐渐成为了公司里的“老法师”。

2016年1月,金利公司总经理新老接替,新总经理杨总走马上任,魏某便趁机要求涨工资。杨总一来便对公司原来的工资考核方式做了大调整,于是爽快地答应了给魏某的工资涨5000元。直到案发,这位杨总才知道魏某原本的月薪是1万元,不是她声称的2万。

涨薪还远远满足不了魏某的胃口。2017年8月,公司聘请的第三方审计发现,魏某的报销单据里,有40余万元找不到对应的发票,甚至还有报销单和发票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作为综合部经理,魏某经常以公司名义对外划拨资金。为了从中捞取更多油水,她不从公司账户划拨资金,而是先用个人账户垫付,随后再向公司报销。这样一进一出,委托黄牛造假发票,公司的“米”慢慢被她转移到个人的钱袋子里。

胃口大,胆子也不小,魏某竟敢挪用员工的应缴个税给自己发工资。每个月,魏某做好员工的工资发放申请单和明细表,给总经理过目签字。而在实际发放工资的系统中,魏某制作了另一套工资,在保证员工实际到手工资的前提下,减少税前收入和应缴个人所得税,将差额部分补充到自己的工资里。经审计,公司在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间共计少缴员工个人所得税60余万元,被魏某以工资形式侵占。

魏某到案后,对公司的指控矢口否认,但从现有证据和多人的笔录中,青浦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也能认定,魏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71条,涉嫌职务侵占罪,魏某这只“硕鼠”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