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 首页 > 以案说法
《因法之名》之法律小知识

发表日期:2019-06-28

继《人民的名义》后,最高检影视中心重点打造了一部检察题材大剧。它被观众评价为“中国法治之路的缩影”,剧本也被许多律师称赞“非常专业”,从而制造了新一波“检察话题”...剧中曾有这样一句台词:“若案子是许志逸做的,陈谦和只是犯了工作上的错误,若不是许志逸做的,陈谦和就是犯了法。”

青浦检察院的检察官认为,陈谦和不上交两枚指纹的行为,无论结果如何,都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即违反了公安机关关于刑事侦查及取证工作的相关规定。至于该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则需要根据该行为是否造成法律规定的后果来确定。这就像交通肇事闯红灯一样,如果行为人仅仅是闯红灯,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者仅仅造成轻微人员尚未或轻微物损,其行为就仅仅构成轻微违法,而尚未达到犯罪的标准;如果行为人造成了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或者严重财产损失的后果,就可能涉嫌了刑事犯罪。剧中陈谦和的行为即是如此。如果最终证实案件却系许志逸所为,那么陈谦和的行为虽属违规,但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当受到工作纪律处分,一般不宜认定为犯罪;而如果该案并非许志逸所为,陈谦和因个人私人恩怨而故意隐瞒相关足以证实该案尚有其他疑点的证据,其行为足以造成上述冤假错案的后果,已经属于刑法上的严重后果,故其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及2006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据此,陈谦和的行为属于因个人私人恩怨,在刑事侦查过程中,隐瞒案发现场关键证据,致使案件侦查发生重大失误,进而造成了冤假错案,因此其行为已经构成徇私枉法罪。根据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犯徇私枉法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本案情形,因许志逸受到了死缓的判决,被错误羁押十数年之久,故该案后果应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本案案发在1996年,具体审判的时间并未明示,但根据当时情形,应当系1997101之前,故当时现行《刑法》尚未实施,仍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而根据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该案应根据当时的法律来处断,仍应认定为徇私枉法罪,但量刑则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该案的纠正系在原判执行17年后,距离陈谦和隐瞒案件关键证据这一行为已经过去了17年。根据1979年《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后即不再予以追诉。而本案量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经过十五年后即不再予以追诉。故该案虽能够认定陈谦和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却不能予以追诉,无法启动最终的定罪量刑程序。否则,如果一味追求实质的正义,而对陈谦和定罪处罚,即是违背了刑法的程序正义,从而以新的不法来改变原有不法,以新的错案来纠正和惩罚原来的错案责任者

观众都知道,许志逸并非真凶,但就当时掌握的证据而言,一方面,许案证据薄弱,证据链不够完整,另一方面,警方也没有找到真正的杀人凶手。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检向最高院就此案提出了抗诉,许志逸无罪出狱。那么,翻案究竟需要具备哪些要素,许案成功翻案的背后体现了怎样的司法理念?

青浦检察院检察官认为,该案在原审的侦查过程中,虽然存在一定的瑕疵之处,即未能有效排除全部合理怀疑,如被害人柳莎莎系被捂住口鼻窒息而死,犯罪嫌疑人为何还用水果刀作为凶器捅刺被害人?既然许志逸处心积虑作案,为何当时会忽略凶器这一关键证据?现场死者体内的体液并非许志逸所留,存在其他人作案的可能;而许志逸虽然存在作案动机,但其杀妻的理由似乎并不充分,这与之后葛晴之死并无二致。在当时的刑事诉讼制度和理念以及办案水平的背景下,除陈谦和故意隐瞒案发现场关键证据之外,当时的其他刑事侦查、审查及审判工作,其实并无太多的可挑剔之处。毕竟许志逸存在作案动机,凶器系根据其供述而找到,系典型的“先供后证”,许志逸关于没有作案时间的辩解也被其他证据予以了否定,相关侦查人员虽然受到了情感上的诱导,但整个侦查行为并无明显违法之处。这里也要充分认识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差异,所谓法律事实,是基于现有证据而综合认定的事实,如果基础证据存在错误或者偏差,导致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差异,是具有可能性的。正如剧中所说,一个案件发生之后,客观事实随即便已消灭,司法人员能够看到的,只能是证据基础上综合评判的法律事实。因此,当证据发生变化,带来法律事实的变化也就顺理成章了。

但随着案件的复查,当时得以认定案件的关键证据和否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许志逸合理辩解的证据均被否定,使得整个案件朝着相反的方向发展。死者体内的DNA和现场门框上的指纹经鉴定为同一第三人所有,他人作案的可能性急剧提升;旁证的出现,使得许志逸关于其没有作案时间的辩解得到证实,也从根源上否定了许志逸的作案可能。在此情况下,认定许志逸构成故意杀人犯罪的关键证据已被否定,许志逸不可能系该案的作案者,在此基础上,即使没有亡者归来、没有真凶再现,也不应当对明知不构成犯罪的人定罪处刑,本着错案必究的精神,应当对许志逸故意杀人一案作出再审,改变原判,对许志逸宣告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