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独自购手机 “热心”营业员偷转账
发表日期:2019-08-22
六旬老人独自前往手机店购买手机,遇到了热情的营业员小陈。不久后,老人银行卡里的4000元陆续被盗。到底发生了什么?
2018年10月一天,老沈兴冲冲地来到该手机店购买手机。当天,小陈不仅帮他安装微信,还用自己的手机帮他注册了一个微信账号,设置了密码,顺便将老沈的微信绑定了银行卡以备不时之需。
老沈对小陈的热心帮助十分感谢,平时遇到什么操作问题也会直接去店里找小陈帮忙。2018年11月一天,老沈又来到了店里请小陈帮他注册一款软件,注册时需输入微信支付密码,老沈毫无戒备地当着小陈的面按下了一串数字。此时的他一定没想到小陈已经偷偷记下了他的支付密码。
2018年12月8日晚10点左右,小陈在家里用自己的手机登录了老沈的微信,先从老沈的银行卡转了2000元给一个认识的网友,再让网友把钱转到自己的微信账户里。
尝到甜头的小陈见老沈没有发现,又陆续将三笔钱直接转到了自己的微信账户里,共计2000元。为避免留下把柄,小陈还把所有交易记录都删除并退出了老沈的微信。
12月12日,老沈收到短信通知,提示他银行账户上被转走了800元,可老沈查看微信账单并未发现转账记录。他打电话咨询了微信客服,于是乎小陈暗地里操作的几笔转账被一一证实了。发现钱财失窃后,老沈立马报了警。
2019年3月13日,青浦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将被告人小陈起诉至区法院。因小陈认罪态度良好且已赔偿沈某经济损失,并获得沈某谅解。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小陈犯盗窃罪,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同时,若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本案中,小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