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立案监督一起“执行难”案件
发表日期:2019-12-26
2年前,因一桩合同纠纷,飞鸿公司(化名)起诉红裕公司(化名)归还325万元欠款。尽管获得了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但是红裕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某咬定一个“拖”字诀,先后变更了公司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导致在执行阶段法院无法找到其公司资产。2年后,忍无可忍的飞鸿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决定向检察机关求助。
判决后“老赖”拒不执行
2017年5月,原告飞鸿公司因合同履行纠纷将被告红裕公司诉至法院。同年8月,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红裕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2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红裕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10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其后,红裕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吕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2017年11月,金某曾亲自来到红裕公司经营地址,欲沟通赔偿问题,却发现该地址已人去楼空。后来,金某经打听,发现红裕公司已经搬迁到其他地址。金某只得以飞鸿公司名义向法院申请执行。因当时红裕公司经营地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金某同意后,法院遂于2018年2月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原来,红裕公司在一审宣判前至二审宣判后,先后更名了公司名称和法定代表人,以致法院判决红裕公司败诉后,在执行阶段无法找到该公司资产。
2018年5月,青浦区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但到期时,红裕公司仍不履行协议。2019年1月,金某也曾找到吕某索要欠款,却被其以各种借口一拖再拖。
跋涉千里固定犯罪证据
2019年5月,飞鸿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以红裕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吕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该案尚在执行期间遂未予立案。后金某向青浦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受案后,青浦区检察院指派资深检察官办理该案。通过对案件材料的细致审查,检察官发现红裕公司应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存在刑事立案的初步可能性。
承办检察官调阅了红裕公司的银行流水,发现南地集团(化名)与红裕公司有业务往来。南地集团曾以转账形式向其支付货款,但因红裕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而被退回。承办检察官据此推测,红裕公司与南地集团之间极可能存在其他途径的经济往来。
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案情、固定犯罪证据,承办检察官跋涉至千里之外的南地集团,经过长时间、多次沟通协调,成功调取了两家公司之间的往来账目、合同、汇票等书证材料,确认南地集团曾以汇票形式将货款支付给吕某实际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后经核实,该部分转移资产达人民币2507万元。
青浦区检察院初步认定,红裕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吕某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后该院于2019年8月向公安机关制发《通知立案书》。经侦查取证,公安机关对该案正式立案,并传唤犯罪嫌疑人吕某接受调查。
监督立案后“老赖”吐出欠款
9月4日,红裕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某被刑事拘留。9月6日,吕某被刑拘两天后,其家属就代为偿还了对飞鸿公司的全部欠款及相应利息,共计人民币371万元。
12月13日,经青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红裕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吕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承办检察官介绍,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相当恶劣。在受理该案后,通过激活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以立案监督助力解决“执行难”问题,利用刑事诉讼监督维护司法裁判的刚性和刑事诉讼的严肃性。
从表面来看,本案仅仅是红裕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吕某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但从根源来看,它是长期以来市场经营过程中“老赖”行为的一个缩影。它不仅损害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和正义,更严重破坏了市场经营的良好营商环境。
“我国《刑法》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检察机关就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针对那些已涉嫌触犯刑律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拒不执行裁判行为,应当监督纠正,用刑事诉讼监督手段解决‘执行难’问题,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检察保障。”该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潘志峰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