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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方便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获刑

发表日期:2020-09-09

为贪图方便,直接将垃圾袋从7楼窗户扔下,砸中楼下的一辆黑色轿车,造成轿车前挡风玻璃、引擎盖、车头右侧不同程度损坏。8月5日,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对该起高空抛物案的犯罪嫌疑人胡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判决,胡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5月6日晚,市民江某路过一家洗车店时注意到,停在人行道上的一辆黑色轿车车头右侧A柱上挂着一个白色的垃圾袋,垃圾袋看上去很重,把挡风玻璃都砸碎了,于是报警。民警接报后,通过翻找遗留在现场的垃圾袋,认定楼上住户胡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传唤其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胡某到案后供述,当晚自己在外喝了2、3两白酒,回到家中后,收拾屋子时不小心将一个空酒瓶摔到地上。他将碎玻璃连同其他生活垃圾一起装进一个白色塑料垃圾袋内,可又懒得出门扔垃圾,于是,他打开了房间窗户,把头探出窗外看了眼楼下,见没有行人路过,就将垃圾袋扔了下去,之后就上床睡觉了。经鉴定,该案直接物损为2205元。

据悉,胡某的家位于商业区上盖的公寓楼,该商业区里有各种餐饮、娱乐、生活等店铺,夜间人流量较大。胡某明知高空抛物可能造成人伤或物损,仍然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客观上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财产的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1日公布实施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