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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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铁检分院)关于公开增选听证员的公告
 
来源:办公室    日期:2023年11月17日
 
 
  

      

为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决定公开增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铁检分院)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方式

本院增选听证员采取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商请相关单位和组织推荐、向社会公开征集等方式进行。

二、选任名额

本次向社会公开增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铁检分院)听证员5名。

三、听证员职责

听证员参加检察机关组织召开的听证活动,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客观、公正地发表听证意见。听证员依法享有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应当忠实履行听证义务,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保守案件秘密。

四、听证员管理和履职保障

听证员管理

增选的5名听证员纳入本院听证员库,听证员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新增的听证员与本届听证员任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内,经听证员本人申请或出现不符合听证员条件、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况时,按规定程序核实出库。本院应当对入库的听证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听证员表彰、出库和续任的重要依据。

履职保障

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由本院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予以保障。

五、报名条件

听证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三)具有能够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四)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五)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

3.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

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在听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6.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7.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选任程序

提交报名材料

接受符合增选条件的个人自荐报名。报名需填写《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铁检分院)听证员报名登记表》,表格可在下方点击下载,也可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微信公众号下载。

报名需提交以下材料:

1.经签名盖章的报名表一式两份(需附证件照);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4.有助于履职的证明材料、证书等复印件各一份。

本次报名不进行现场报名,采用邮寄书面报名材料的方式报名。邮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3265号,收件人:刘老师,电话021-51232563。

初审和考察

对照选任条件,对自荐人选采用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从守法情况、政治素质、群众基础、履职能力、品格操守等方面进行考察筛选,提出初步人选。

拟定和公示

将初步人选提请本院党组会研究决定后,确定拟任人选,通过本院官方门户网站和“上海检察三分院”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公布选任结果

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本院作出选任决定,向社会公布选任结果。

七、报名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1月26日,逾期不予受理。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铁检分院)

2023年11月17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铁检分院)报名登记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