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检院在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胡某运输毒品一案时,发现胡某在归案后供述的毒品上家具有重大贩卖毒品嫌疑。因此,在依法批准逮捕胡某的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公安机关采纳杭州铁检院意见,于2015年7月10、11日先后将犯罪嫌疑人赵某、郭某和王某等3人追捕到案,并从王某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的暂住房内查获白色晶体状物2包、红色药丸物品5包及1小瓶,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分别净重11.88克、50.98克;从郭某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的住处和工作单位自用铁皮柜内查获可疑液体1瓶、晶体状物品1份、白色物体1包、晶体状物品2份,经鉴定分别为液体甲基苯丙胺10克、甲基苯丙胺1.94克、海洛因2.04克、氯胺酮0.9克。
近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赵某、王某和郭某十五年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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