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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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铁检院依法化解一起因轻伤害引发的社会风险案件
 
来源:办公室    日期:2016年11月14日
 
 
     

近日,徐州铁检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认真履行审查职能,积极促成涉案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依法化解社会风险,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全面审查,把握案件矛盾焦点。犯罪嫌疑人贾某某系上海铁路局徐州车务段某站客运员,旅客周某在所持车票列车晚点的情况下要求改乘其他车次列车,贾某某以周某未办理改签手续而拒绝其进站乘车,双方发生口角,并从推搡到互殴造成互有伤害。后经法医鉴定,周某鼻骨骨折构成轻伤,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二是预判风险,明确办案工作方向。办案检察官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后,对案件进行了风险预判:周某系在校大学生,因此事耽误考军校体检,要求赔偿数额大;贾某某辩解自己是按章作业,旅客先动手打人过错在先,不认为自己是犯罪,不愿进行赔偿,并要求追究旅客责任。该案一旦起诉,贾某某将受到刑事处罚,并被开除路籍失去工作,贾某某可能因此上访,带来维稳风险。经研究,该院领导支持办案人员积极促使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化解矛盾纠纷,对案件作不起诉处理,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是多管齐下,依法化解社会风险。办案检察官充分与涉案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沟通交流,引导双方清醒认识各自法律责任和后果,权衡利弊做出恰当选择。分管院领导亲自协调贾某某所在单位,经过反复多次做工作,终于使贾某某真诚悔罪,同意赔偿损失5万元,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徐州铁检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贾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

四是真情帮教,争取最佳办案效果。根据分管检察长要求,办案检察官深入发案单位和现场,分别与党政主要领导、科室负责人、车站直接管理人员以及现场客运职工面对面进行座谈交流,分析对贾某某作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传达教育挽救职工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目的,得到广泛理解和认可。对于贾某某存在的现实生活困难和工作安排等问题,及时向该单位领导反馈,妥善帮助解决,使其尽快恢复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