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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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检院对首起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件依法提起公诉并获法院一审判决支持
 
来源:办公室    日期:2016年12月28日
 
 
     

1213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上海铁检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某、高某某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某、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均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该案系环保类案件集中管辖后上海铁检院提起公诉的首起环境保护案件。经依法查明,被告人高某自20164月起,租赁本市金山区朱泾镇金张公路某处从事废品收购加工,并与被告人高某某共同负责加工点的经营管理。二人在无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未采取防雨淋、防渗漏等措施的情况下,即将废包装容器压块后露天堆放在场地上,致化学品残留物流至地面。经金山区环保局执法人员采样检测,样品中检测出苯、甲苯、乙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其中甲苯、乙苯、二甲苯的浸出浓度分别为14.7mg/L14.0mg/L39.8mg/L,超过《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GB5085.3-2007)规定的标准值,已压块成型的废包装容器共计31.996吨。经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鉴别,上述废包装容器属于危险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