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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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检系统首起盗用身份证件案获法院判决支持
 
来源:办公室    日期:2016年12月28日
 
 
     

近日,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对徐州铁检院以盗窃罪、盗用身份证件罪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拘役五个月,罚金一千元;犯盗用身份证件罪,拘役二个月,罚金一千元;合并执行拘役六个月,罚金二千元。

该案由徐州铁检院移送线索监督徐州铁路公安处立案侦查,系上海铁检系统办理的首起盗用身份证件案。由于该罪名系刑法修正案(九)新入罪名,罪状中的“情节严重”没有相应司法解释,徐州铁检院及时请示上级院,加强与法院沟通,查阅全国已有判决和相关论文,综合审查本案中“盗用次数多”、“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大”等情况,认定其行为属于盗用身份证件“情节严重”,遂依法对其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