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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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试点探索情况
 
来源:办公室    日期:2015年12月26日
 
 
  
  

三分院举办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新闻发布会,中央电视台、上海电视台、《解放日报》、《文汇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等媒体记者出席。


高孝义副检察长关于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

试点探索情况新闻发布稿

 

各位记者朋友:

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现在由我为大家介绍三分院成立以来开展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试点工作整体情况。

为确保司法公正,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的干扰、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重大部署。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2014年12月28日,全国首家跨行政区划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正式成立。

围绕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我院全院干警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攻坚克难、积极探索,短短一年间,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1、明确职能管辖:构建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职能管辖是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试点工作的前提性、基础性的关键,我院创立伊始,即将职能管辖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集中力量加强探索。在市院和高检院铁检厅的支持和指导下,通过深入调研及科学的预测,提出了跨行政区划检察职能管辖范围。2015年7月底,上海市检察院与市公安、法院、司法和海关等五部门会签下发了《关于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会签下发了《关于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管辖的规定》。

根据这两项规定,市检三分院“跨区划”对外管辖的范围为: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或全市重大有影响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以及同级法院审理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二审案件

——“大交通运输”案件,即航运、海事、港口、机场、城市轨道等“大交通”领域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重大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走私犯罪案件;

——同级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跨地区重大民商事诉讼案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的海事诉讼案件。

在外部管辖明确的基础上,我院向市检察院提出关于理顺检察系统内部职能的请示。市检察院检明确涉铁企业、上海轨交、海关、航空、水运等“大交通”领域副局级以上或重大有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三分院管辖;三分院在办理管辖范围内刑事案件时,对本市相关区、县院行使业务指导职能;市院可以通过交办的形式进一步扩大三分院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的管辖范围。

把上述既具有跨地区、流动性的特点,又与民生密切相关,并且是公正性备受关注的特殊案件,明确由我院管辖,在上海市行政辖区内形成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格局,有利于统一执法标准,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2、新增管辖案件破冰:积极探索对跨地区案件的专业化监督

 

2015年1月7日,我院受理了上海海关缉私局移送的一起审查批准逮捕案件和两起审查起诉案件,标志着我国首个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正式办理案件;

3月17日,经审查,我院向上海市检察院提请第一起民事抗诉案件,这是一起发生在安徽合肥的跨行政区划检察监督案件;

4月2日,我一天连续出庭公诉了3件走私犯罪案件,很荣幸成为跨行政区划检察院首次出庭的公诉人,3名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等到场观摩,并于庭后对庭审情况开展了评议;

同一天,在我院的听证室里,一起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申请监督案件正在进行公开听证,这是首次举行公开听证的海事监督案件;

5月24日,经高检院和上海市院指定管辖,我院依法对中国铁路总公司人事部副主任郭某涉嫌受贿案立案侦查。

9月上旬,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一起可能被判处无期以上刑罚的涉嫌生产假药案。这是三分院受理的首起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

9月23日,我院受理了一起以市级行政机关为被上诉人的二审行政诉讼案件。这是三分院受理的第一起行政诉讼监督案件。

11月24日,我院将高检院和公安部督办的“11·25”特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被告人寺某某(日本籍)等6人提起公诉。该案系我院受理的首例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涉案人员多,作案时间跨度长,涉案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600余万元。

12月7日, 我院受理了原审被告人史某某污染环境上诉案。该案系三分院受理的首起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二审案件。

截止11月份,我院已受理跨地区重大职务犯罪案件、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民商事案件等137件243人36个犯罪嫌疑单位。当初中央确定的八类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特殊案件管辖,目前办理的案件中已涉及七类,占87.5%。

 

3、加强机制探索:创建跨行政区划案件办理上海模式

 

围绕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改革要求,我院在强化办案职能的同时,加强动态指导,注重把握规律,从对外协调、对内管理等方面,探索形成了一些工作机制。

职能管辖方面,在两个会签文件的基础上,从案件受理、证据标准、材料移送、案卷查阅等具体操作性问题入手,进一步理顺与公安、法院、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其它分院、区县院之间的关系,确保案件有序流转、有效衔接。

坚持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制度,加强对全市基层院办理“跨地区”重大刑事案件、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等管辖范围内刑事案件的业务指导。

配合协作方面,与环保、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民航、水运、海关、轨交等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专项跨行政区划“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和行政检察监督”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与三中院、知识产权法院签署加强工作联系配合的备忘录,及时研究解决在办理跨地区重大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对审判和执行案件的监督,共同探索加强对行政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的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损失的司法监督。

工作联系方面,与环境资源监察总队、国家林业局驻上海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国家濒危办等加强联系,沟通信息,了解环境资源类犯罪的案件新形势、新动向,加强对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的监督等。

与律师协会建立申诉案件法律监督线索移送制度,拓展法律监督线索渠道。与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会签安全信息通报和安全事故调查相关工作规定,加强对安全事故背后职务犯罪的监督。

与市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通过挂职锻炼、专家授课等形式加强对办理跨行政区划案件专业化人才的培养。聘请多名法学专家担任分院法律监督顾问,帮助解决司法实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内部管理方面,充分发挥铁路检察天然具有跨行政区划的体制优势,在凝心聚力,资源整合上下工夫,进一步整合三分院与基层铁路检察院、三分院内设各部门之间自侦办案资源和法律监督资源,在跨行政区划背景下修订《基层院检察业务考评办法(试行)》,制定三分院自侦、刑检、民行等内部案件线索移送以及民事、行政、知识产权工作协作配合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自侦案件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和法律监督一体化监督工作机制。

 

4、加强专业化建设:构建适应跨行政区划改革需要的队伍管理模式

 

“实现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改革目标,离不开科学合理的机构设置和高素质专业化队伍的支撑与保障。我院按照精简、高效、实用的原则,设立了12个内设机构,并且在职能设置上充分体现了对跨行政区化案件的专业化监督:新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处,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法律监督。将原民事行政检察处分设为民事检察处和行政检察处,分别负责对跨行政区划重大民商事、海事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监督。设立新的反贪局,对反贪、反渎、职务犯罪预防职能进行整合;新设立刑事执行检察处,主要履行监所、社区检察职能;新设立综合业务处,主要履行法警、案管、研究、技术职能。实行办案组织专业化、扁平化管理。

与此同时,在上海市检察院的支持下,我院在该市遴选专业办案骨干,遴选来的14名在知识产权、航运、金融、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专业检察人才,全部配备在业务一线。根据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要求,结合跨行政区划案件专业性较强的特点,深化检察办案组织探索,初步形成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安全、环境资源保护等具有三分院特色的专业化办案小组,为培养专业化人才奠定基础、提供条件。积极开展业务培训,与上海社科院开展互派干部挂职锻炼,选送优秀干警到兄弟单位进行业务学习,邀请相关办案单位开展业务交流和专题培训,组织案例讲评、对抗辩论赛等,认真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加大检务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努力建设一支适应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要求的高素质、专业化、职业化队伍。

 

5、注重延伸辐射:提供更有全国推广价值的试点探索

 

中央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其目的是改变目前行政区划与司法管辖高度重叠的现状,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的干扰,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我院深刻理解中央顶层设计的内涵,在改革探索中,充分利用三分院是在上海铁检分院基础上改造充实的特征,发挥铁检系统原本就有的 “去行政化的体制基因和 “跨行政区划的优势,把三省一市5个铁检基层院纳入改革视野,提出三分院与铁检基层院在改革试点中的关系是工作联系体、改革结合体、命运共同体,都是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实践者、探索者、先行者。按照中央改革要求及现有的法律规定,努力做到:“小跨”(直辖市区域内跨)敢于实践,“中跨”(上海铁检分院管辖基层院)勇于探索,“大跨”(全国范围内跨)勤于思考,逐步推进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司法体制特色的跨行政区划检察之路。

加大职能管辖向上海铁检基层院延伸辐射的推进力度,按照“一次界定,分步实施“原则,逐步将跨行政区划的知识产权、环保、食品药品安全等一审刑事案件管辖向上海铁检基层院延伸,目前率先选择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件,已基本达成共识,争取在年内有所突破。同时,重视关注外省几个基层院的管辖拓展。南京铁检院办理了江苏省南京市五个行政区的知识产权类案件,杭州铁检院根据铁路法院办理运输类民事案件做好相应的法律监督工作,合肥铁检院在省院的支持下正在研究扩大案件管辖范围。

在侦办职务犯罪案件方面,着力推进跨行政区划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两级院加强对接、协调配合,实现了领域拓展、线索调配、力量整合、优势互补。南京和合肥铁检院分别探索办理一起跨行政区划自侦案件,如中国铁路总公司人事部副主任郭某受贿案、中铁物贸安徽能源公司总经理谭某挪用公款窝串案等。目前,两级院已办理了7件跨行政区划典型案件,占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30%, 

民事行政监督职能也有所加强。新增了跨行政区划管辖职能之后,各基层院积极开展改革背景下基层院民行法律监督工作的调研与探索。杭州院调研中发现,法院指定管辖案件后出现了民事审判监督空白,向分院作了汇报。分院立刻组织各院开展调研,并提出了跨行政区划民行检察监督的设想,受到市院、高检院的重视。合肥院2015年上半年还实现了民行监督案件零的突破。

三分院带领铁检基层院既大胆实践,又积极思考,围绕“跨到何处,特在哪里”这两个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面临的最根本问题,在高检院铁检厅的指导和协调下,完成了《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设立模式的调查报告及前瞻性研究》、《设立跨行政区划基层检察院的若干问题研究》等10个调研课题,同时,召开“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研讨会”,以理论创新引导实践创新。

一年只是一瞬间。改革不是一朝一夕,不会一蹴而就。作为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的探路先锋,我院将始终牢记曹建明检察长在三分院挂牌时的寄语:勇当改革创新的先行者、勇当法律监督的排头兵、勇当公正司法的引领者、勇当法治上海的建设者。砥砺前行,深化探索,努力为全国司法改革提供更多可退广、可复制的制度经验。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