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特约检察员队伍的建立
1990年4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中共中央统战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聘请特约检察员的通知》精神,聘请首届特约检察员20人,其中15人分别为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民主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盟等8个民主党派的成员,5人为无党派人士;有9人分别是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政协委员或各民主党派的中央委员、上海市委委员。首届特约检察员的任期从1990年4月开始,至1993年12月结束,任期3年。
1993年12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聘任第二届特约检察员20人,其中17人分别为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民主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盟等8个民主党派的成员,3人为无党派人士;有11人分别是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政协委员或各民主党派的中央委员和上海市委委员。第二届特约检察员任期为5年。
特约检察员文化和知识层次均较高,大多数人具有高级专业或技术职称,在社会或本行业中有较高的声望,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较广泛,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许多人与中国共产党都有着长期真诚合作的经历,具有强烈的参政意识,并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参政能力。
第二节 特约检察员制度和活动方式
一、特约检察员制度
1990年3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向中共上海市委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呈报的《关于聘任特约检察员的报告》中,初拟了有关开展特约检察员工作的各项制度等事宜。明确特约检察员的条件是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及所制定的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威望;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和专门知识,能履行特约检察员的职责;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工作。特约检察员的职责是反映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和要求;向人民群众宣传宪法和法律、宣传检察机关的活动;参与讨论检察机关某些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办理某些重大案件和专项调查;受检察长委托办理其他事项。
任免特约检察员的手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明文规定前,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发给特约检察员聘书,并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所聘请的首届特约检察员任期为3年,也可提前解聘。3年期满后可续聘。
6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初拟了聘任特约检察员的方法,明确聘任特约检察员应经各民主党派和有关单位推荐,本人自愿,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或有关主管机关考核同意,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聘请,并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备案。首届特约检察员的任期为3年,以后每届任期为5年,一般任聘不超过两届。
二、特约检察员的活动方式
特约检察员一般不脱离原工作岗位,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参与检察机关的工作,采取集中开会与分散活动相结合、宏观指导与具体帮助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凡具有全面性、综合性的活动,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统一组织;专业性的具体活动安排,划分若干特约检察员小组,由相关的处室具体组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由1名院领导分管工作,配备专人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有关事务,每个季度召开一次特约检察员例会,定期走访特约检察员,向特约检察员提供各种有关检察业务文件和资料。
特约检察员参与检察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工作部署,以及重大案件的讨论和研究;参加检察业务活动,进行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向检察机关反映各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检察机关对检察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承担检察机关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节 特约检察员的工作成果
一、参与检察机关重要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的讨论与研究
1991年3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特约检察员例会,征求特约检察员对举办上海检察机关开展举报工作3周年实绩展览会的意见。有十多位特约检察员就展览会的内容安排、解说词的文字结构等,提出中肯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使展览会的展出内容更为充实、文字表达更为精炼和通俗。
4月,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石祝三在上海市九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上作的工作报告(送审稿)发表修改意见,修改后的工作报告内容更加客观、全面、简明扼要、重点突出。特约检察员在讨论报告时了解到检察机关干警人手少、工作条件较差,专门向上海市政协七届四次会议递交增加检察机关人员编制、改善检察机关工作条件和检察干警生活待遇的提案,引起有关部门对这些问题的重视。
1992年,参与讨论修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石祝三在上海市九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上作的工作报告(送审稿)。
1995年6月,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法》实施方案提出中肯的意见,帮助修改完善。
二、围绕检察工作开展各类调查研究
1991年9月,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负责人的陪同下,深入工矿企业和部分区、县人民检察院,就如何依靠企业党政组织开展反贪污受贿进行专题调查,提出建议。
1992年5月,就人民检察院如何结合办案为大中型国有企业服务等问题作专题调查。
同年11月和1993年初,先后到位于皖南和苏北境内的上海市军天湖、白茅岭、四岔河、大丰四个农场区人民检察院考察工作和开展调查研究,与检察干警交谈,深入劳改大队与监管干部和犯人座谈,就如何采用新方法来改造犯人等提出建议。此行结束后撰写了专题调查报告,报告所反映的问题受到有关方面的重视。
三、参加各项检察业务活动
1.参加业务部门活动
1991年9月,参加上海检察系统综合治理工作交流会,对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理工作发表意见。
同月,部分特约检察员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处负责人陪同下至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考察该院法纪检察工作情况。
1992年5月,参加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的综合治理工作交流会,就如何进一步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提出意见。
7月,参加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部门组织召开的重点工程安全防范工作服务现场会,提出建议。
8月,参加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组织的2起疑难经济罪案的讨论。
10月,观摩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贪污大案的法院一审庭审。庭审结束后对公诉人在出庭公诉中的不足之处提出中肯的意见。
12月,参加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市重大工程建设单位联合召开的重大工程安全防范工作会议,共商如何做好这项工作。
12月,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商讨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所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并将这些问题向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法制委员会反映,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以保证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民事检察的职能。
2.参加检察业务研讨会
1991年8月,参加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举办的玩忽职守罪案研讨会,对20个在认定性质上存在分歧意见的疑难案例发表意见,并就进一步健全惩处玩忽职守犯罪的方法提出建议。
1993年4月,参加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召开的减刑、假释检察研讨会,就如何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参加执法执纪检查
1991年底,参加上海检察机关1991年度执法执纪大检查,到闸北、宝山、卢湾、南市区和上海、川沙、松江县等人民检察院参加检察,对在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这些单位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从严抓好检察干警的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和健全各种必要的规章制度,使各项检察工作更加规范化。
1992年12月,参加对卢湾、杨浦区和奉贤县等人民检察院执法执纪工作的检查,并针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1993年11月,到普陀、卢湾、杨浦、长宁、南市、宝山、徐汇、浦东新区等8个人民检察院参加执法执纪大检查。
1995年4月,参加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部署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执法监督会议。
四、其他活动
1.接待群众咨询
1994年6月,参加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举办的由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等“四大员”参加的面向社会的咨询接待活动,使社会各界增加了对这“四大员”工作的性质、范围等的了解。
2.建议编纂《检察辞典》
1995年,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编纂《检察辞典》建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这一建议十分重视,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呈报,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首肯,决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联合编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