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变法,仿照西
第一节 上海地方检察厅
清宣统二年(1910年)七月,清政府令江苏成立上海县地方审检厅和初级审检厅(即审判、检察两厅之合称)。十月,江苏巡抚依据《法院编制法》有关设立高等检察厅分厅的规定,以“上海商埠重要”,且“华洋杂居,词讼繁多”,“若至省城上诉,实多不便”,上折朝庭,拟在上海设立“江苏高等检察厅分厅”一处,宣统三年三月获准。是年,清政府覆亡,上海县地方审检厅、初级审检厅和江苏高等检察厅分厅均未建立。
宣统三年(1911年)十一月,上海军政府设立上海司法署。民国元年(1912年)
民国4年,北京政府修正《法院编制法》后,上海地方检察厅管辖范围同上海地方审判厅,即第一审受理上海县境内之初级管辖刑事案件及地方刑事案件;第二审受理本厅及宝山、南汇、青浦、嘉定、金山、川沙、崇明、松江、奉贤、太仓、吴县、昆山、常熟、吴江县之初级管辖刑事上诉抗告再审案件。
民国6年7月,上海地方检察厅迁南车站路新建厅所办公。
民国
民国13年6月,上海地方检察厅内设总务处、侦查处、执行处、书记室。书记室下设总务科、记录科。总务科下设文牍科、会计科、统计科。文牍科下设收发处、保管文件处。配置检察长1人、首席检察官1人、检察官4人、候补检察官1人、学习检察官1人、书记长官1人、书记官8人、候补书记官2人、翻译1人、学习书记官1人、录事12人、检验吏2 人、司法警察25人,合计60人。
第二节 初级检察厅及初级检察分厅
民国元年(1912年)10月,成立初级检察厅5所、初级检察分厅3所,隶属江苏上海地方检察厅管辖。
第一初级检察厅系上海地方检察厅附属机构,地址在上海地方检察厅内。配置监督检察官1人(由上海地方检察厅检察长兼任),检察官2人,候补检察官2人、主簿1人、录事2人。候补录事2人、正检验吏1人、副检验吏1人。管辖上海市西区及法华乡、蒲松市、曹河泾乡。
第二初级检察厅,地址南市小普陀。管辖上海市东区、南区及高昌庙警区辖境。
第三初级检察厅,地址闸北共和路。管辖闸北新闸桥、天宝里、龚家宅、宝兴路、虹江桥、胡家木桥、叉袋角、南潭子湾、北新泾。
第四初级检察厅,地址浦东烂泥渡。管辖洋泾市、塘桥、高行、陆行三乡。
第五初级检察厅,地址闵行镇。管辖闵行、颛桥、北桥、马桥四乡。
第六初级检察分厅,地址引翔港。管辖引翔乡。
第七初级检察分厅,地址三林塘。管辖三林、陈行、杨思三乡。
第八初级检察分厅,地址曹家渡。管辖二十七保十三团及南十二北十二图之吴淞江以南地段二十八保、八保八九图及吴淞江以北之南十二图。
民国2年2月,上海地区第一、二、七初级检察厅及分厅裁并于第一初级检察厅,驻南门内;第三、六、八初级检察厅及分厅合并改为第二初级检察厅,驻闸北共和路;原第四初级检察厅改为第三初级检察厅,驻浦东烂泥渡;第五初级检察厅改为第四初级检察厅,驻闵行镇。11月,又将第三初级检察厅并入第一初级检察厅。第四初级检察厅并入第二初级检察厅,驻闸北共和路。民国3年4月,北京政府下令裁撤初级检察厅。5月,上海地区第一、二初级检察厅裁撤并入地方检察厅。至此,上海初级检察厅和初级检察分厅,全部被裁撤。
第三节 上海地方检察厅分厅
上海第一、二初级检察厅裁并于地方检察厅后,因原第二初级检察厅驻闸北共和路,该处华洋杂处、词讼繁多,地偏一隅,距离地方厅远隔租界,既不便民,且虑办事等多有掣肘,于民国3年(1914年)6月设置上海地方检察厅分厅,地址仍在闸北共和路。民国4年10月,由于毗连的租界当局违约拓展地域,受案日少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