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上海地区近代意义的检察制度创立于清末民初。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颁布《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宣统元年(1909年)颁布《法院组织法》,均规定设立检察机构。宣统三年(1911年),上海光复会和同盟会起义后建立上海军政府。是年十
民国3年,北京政府司法部下令裁撤初级检察厅,上海地区的初级检察厅全部裁撤,初级检察厅管辖的事项均由县知事兼理。
民国16年南京国民政府实行审检合署制度,由司法部具拟统一司法制度案,呈由国民政府核准,通令各省遵照办理。上海地方审判厅及检察厅遂于
民国26年八一三淞沪战争爆发,日军侵占上海后,上海地区的检察机构被日伪上海市大道政府接收,成为日伪司法机构。民国32年5月,汪伪全国司法行政会议作出扩大检察制度决议,规定自
民国34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接收了汪伪在上海的司法机构,分别成立上海地方法院、上海地方法院检察处、上海高等法院与上海高等法院检察处四个司法机关,管辖上海一、二审刑、民事案件。民国
(二)
清宣统三年(1911年),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开始设置检察员,由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高等警官(能熟悉公廨事务,且通晓上海情形的外国人)充任,负责监督管理民事、羁押所及女监狱事务,以及公廨内各项行政事务。辛亥革命以后,上海租界会审公廨设置检察处,设检察处长1
人,检察员12人,均为外国人,由工部局推荐,领事团委任。民国4年(1915年)北京政府提出关于改组上海租界内司法机关的9条意见,要求上海会审公廨及其附设之检察处、监狱、押所等一律交还中国政府。但列强驻华公使团提出以推广租界为交换条件而未成。民国14年
“五卅”惨案发生后,中国外交部、司法部于民国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按照行政区划自上而下地建立各级人民检察署的要求,上海地区于1950年7月开始筹建上海市人民检察署。
上海市人民检察署成立初期,即承担起处理反革命案件、普通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职权。主要是参与公安机关逮捕人犯时对案件的审查,参与审核决定逮捕人犯;选择重点刑事案件进行公诉;侦查刑事案件;对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之重要民事案件提起公诉,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民事判决,提出抗告或者纠正意见;参与人民法院审理重大民事案件,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重点是查办反革命案件、间谍破坏案件、毒品案件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案件、不法资本家盗窃、侵吞、诈骗国家资财案件、盗窃国家经济情报案件、偷漏国家税收等案件。
1953年,最高人民检察署提出建立检察业务制度,完备革命法制化的任务。1954年,第二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明确指出,为完成建立检察业务制度任务,必须开展检察工作的重点试验,逐步建立重要刑事案件的侦讯及侦讯监督制度;建立审判监督制度;建立监所监督制度;建立一般监督制度。在检察工作重点试点中,培养出一大批具有基点试范作用的基层人民检察署。上海市人民检察署根据第二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精神,于1954年6~7月,抽调干部,组成老闸、杨浦两区试点工作组,全面试验各项检察业务制度。在杨浦区选择一起破坏生产机器案件,在老闸区选择两起贪污案件,从制定侦查计划、现场勘验、询问证人、举行技术鉴定、检举被告、讯问被告、判定起诉书到参加预审庭、出席公判庭、支持公诉,均由检察人员依照办案程序实施,取得实际经验。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后,上海检察机关全面担负起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各项检察业务。设立一般监督部门,对于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设立侦查部门,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层干部和企业职工中的贪污、侵吞公共财产,侵犯人身权利等犯罪案件进行侦查。设立刑事检察部门,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进行审查批捕;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设立劳改、监所检察部门,对于刑事判决的执行和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设立民事检察部门,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重要民事案件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这一时期上海检察工作发展较快,一般监督1956年处理违法案件1525件,较1955年的136件增长10.2倍。刑事检察至1955年10月,已从选择重点案件起诉转为全面承担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1956年6月,又全面承担起审查批捕任务,公安机关侦查中需逮捕人犯,均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1957年第一季度,出庭支持公诉的比例亦达到53.4%。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1956年立案侦查286件,至1958年立案侦查2866件,比1956年增加9倍。
1957年夏季反右派运动开始后,检察工作受到指责,批判和否定了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和其他监督职能,认为是将专政的矛头对准人民内部,对准国家机关和干部,检察工作出现波折。是年,上海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部门撤销,停止一般监督工作。此后,在“左”的思潮影响下,1958年8月,第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提出检察机关自行侦查工作不能完全不做,也不能多做。上海检察机关于1959年4月后相继撤销了侦查机构,侦查工作基本停止。直至1962年10月,第六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后,上海检察机关才恢复了侦查机构,开展侦查工作。
1964年中共中央《关于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为新人的指示》规定对于进行复辟活动和破坏活动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以及进行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犯罪分子,主要是依靠群众的力量,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用说理斗争的方法来制服他们,并且在斗争以后,依靠群众对他们实行监督改造,而不是单纯依靠司法手段作处理,这种做法被称之为“依靠群众办案”。上海检察机关贯彻了这一精神,社会治安秩序日趋稳定,捕人和起诉被告人逐年减少。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人犯,1964年批准逮捕1772人,比1963年的5098人减少65.24%;1965年批准逮捕904人,又减少48.98%,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上海地区捕人最少的一年。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964年起诉1955人,比1963年5277人减少62.95%;1965年起诉1353人,比1964年减少30.79%,亦为建国后起诉被告人最少的一年,达到了“捕人少,治安好”的要求。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检察机关受到冲击,至1967年1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机关造反组织“东方红战斗队”夺权,工作陷于瘫痪。1968年1月,检察机关被军管,大批检察干部被赶出检察机关,下放工厂、农村劳动,检察职权由公、检、法军管会行使。1975年第四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确认了检察机关被取消的事实。
(四)
70年代末80年代初,上海检察机关恢复初期,检察工作的重点是平反和纠正冤假错案,查办各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违法犯罪案件,对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实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1982年,继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要案犯在北京受审判之后,上海检察机关经过精心组织和准备,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上海的重要骨干徐景贤、王秀珍、陈阿大等反革命案犯,分别向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这些案犯受到了严厉的惩处。
1983~1986年,参加全国范围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斗争,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等环节上认真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稳准狠地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
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惩治腐败的指示,上海检察机关加大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力度,重点查处大案要案。
90年代,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上海检察机关建立民事行政检察机构,对行政诉讼和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受理不服法院生效的民事、经济、行政裁判的申诉,经审查认为法院裁判有错误的,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通过办案发现并查处民事行政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和枉法裁判,遏制司法工作中的腐败现象。对申诉无理的当事人做息诉工作,维护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