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为在境外销售商品牟利,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在江苏省南通市叠石桥国际家纺城等处采购印有“LOUIS VUITTON”、“GUCCI”、“HERMES”等注册商标的化纤布45500米及毛毯462条,欲出口至泰国,并以44784.6美元的价格(折合人民币275035.66元)销售给他人。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将上述商品委托南通世勋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世勋公司)办理报关出口手续。次日,上述商品在报关出口过程中,经上海外港海关查验而被查获,现分别被暂扣于上海海关及上海市公安局。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被查获的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5年3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八万。 【评析意见】 本案系第一件由上海市检三分院起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一方面,本案对于跨境贸易中,认定尚未实际送交境外收货地而被海关查扣相关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是否构成未遂,具有指导意义。另一方面,本案对于在同类商品中,同时使用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时,仅文字商标相同,而图形商标类似的情况,认定构成刑事犯罪,具有指导意义。案件判决后,美国迪士尼公司、法国爱马仕公司代表专程来三分院赠送锦牌,对三分院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专业化程度和保护外资企业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效率和质量均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充分的肯定。美国迪士尼公司代表特别提及,在上海迪士尼开园之际,上海司法机关能够如此快速有效地保护迪士尼品牌的合法权益,也进一步增强了企业的安全感和在华投资的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