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对三分院提起公诉的侵犯“乐高”玩具著作权案进行一审宣判,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李某鹏等九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九千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该案是全国首例侵犯“乐高”著作权的刑事案件。相关权利单位丹麦L.E.G.O公司(以下简称乐高公司)系国际知名玩具企业,旗下“乐高”品牌入围2018年世界品牌500强,在中国有着广泛的受众群体,社会影响巨大。 案情回顾 “Great Wall of China”拼装玩具等47个系列663款产品系乐高公司创作的美术作品,乐高公司根据该作品制作、生产系列拼装玩具,并在市场上销售。 2015年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鹏,雇佣杜某豪、闫某军、余某彬、王某河、张某、王某圳、吕某丰、李某(分别为设计人员、生产经理、仓库主管和销售人员)等人在未经乐高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拆分乐高公司销售的拼装玩具后通过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等方式,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某玩具厂生产、复制上述47个系列663款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并冠以“乐拼”品牌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 被告人杜某豪、闫某军、余某彬、王某河、张某、王某圳、吕某丰、李某均按月从李某鹏处领取固定报酬。 经查,李某鹏等人在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已经生产销售侵权产品634种型号424万余盒,金额人民币3亿余元。 2019年4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在被告人李某鹏租赁的厂房查获用于复制乐高玩具的模具、零配件、各类包装盒、各类说明书、复制乐高系列的乐拼玩具等物品。扣押的待销售侵权产品344种型号60万余盒,金额3千万余元。 李某鹏等9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2月26日,三分院对该案向三中院提起公诉。7月30日,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办案过程 该案起诉的9名被告人涉及从设计、原料、生产、包装到成品、出货和仓储的主要链条,涉案案值巨大,侵权作品数量多,类型多,权利人多,是国内首例侵犯乐高著作权的刑事案件,存在定性难、侦查难、查处难等问题。 为予以精准打击,三分院将提前介入的节点前移,在公安抓捕前就案件存在的管辖问题、行为定性、证据合法性与公安会商协调,提出具体取证方向,并派出检察官随警作战,共同去广东汕头澄海区进行现场指导,引导侦查阶段的搜查、扣押、取证等工作,现场提出取证指导意见,保证案件侦查优质高效。 案件移送起诉后,承办人对上千份证据,123卷侦查卷宗进行了认真细致地全面审查,并对庞杂的证据进行梳理、复核和把关,最终形成了180余页的审查报告。 庭审中,公诉人对辩护律师提出的单位犯罪、被告人杜某豪的行为应定性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被告人杜某豪和王某河具有自首情节、本案非法经营数额认定的依据及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等辩护意见进行了有力反驳。指控:被告人李某鹏伙同杜某豪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其中,被告人李某鹏系主犯,被告人杜某豪等其余8人系从犯。 法院经审理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予以采纳,并依法作出判决。 检察官说 随着我国全球经济地位的提升和增长要素的变化,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并成为经济增长的核心推动力。因此,捍卫知识产权,维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声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该案中侵权品牌“乐拼”销售规模大,覆盖线上线下、国内国外,扰乱市场秩序的同时,也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声誉带来负面影响。而该案的依法从严办理,产供销一条龙的彻底打击,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乐高集团副总裁、亚太及中国区法律事务负责人罗灿(Robin Smith)一行曾专程来三分院赠送“检察情深系企业 知产保护促发展”锦旗和表扬信,指出通过该案的办理,乐高及其他外资企业看到了中国政府及司法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努力,更加坚定了投资中国、投资上海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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