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2日,上海检察三分院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某某侵犯著作权一案公开开庭审理,法庭经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吴某某犯有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期间从事视频网站经营。 本案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爱港剧”等网站为盗版网站,仍从中搜索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即TVB)的电视剧视频连接,采取解码播放、解析播放等非法手段获取真实播放地址,并写入自己的网站数据库内。用户在吴某某经营的www.onlytvb.com网站内不用进行跳转,即可免费播放、观看被链盗版网站上的TVB剧集。与此同时,吴某某在其经营的视频网站界面提供广告服务,并通过自己的支付宝、银行账户收取广告费用,截止案发非法经营数额达30余万元。 互联网领域的深度链接是相对于普通链接而言的,是指用户不用脱离设链网站界面即可获得被链接网站的内容,此时页面地址显示的是设链网站的网址而非被链接网站的网址。被告人吴某某实质上是提供了电视作品的链接服务,电视剧本身没有下载或者缓存于服务器,能否认定为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复制发行”作品,是本案办理的最大难题。 作为三分院首例“深度链接”入刑案件,公诉人并未囿于传统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标准,而是将深度链接这一技术行为置于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规制可能性的视角内进行综合评判。 首先,明确深度链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于分散的盗版资源有聚拢、传播和规模效应;设置深度链接的网站大多为盗版网站,无法取得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资质,对于网络著作权管理秩序也是极大破坏;提供深度链接服务的盗版网站多散布赌博、色情非法广告等等。 其次,确立该类案件审查的基本证据标准为“明知+破坏(避开)技术措施”,即主观上明知或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客观上实施了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保护措施实施链接。而这一证据规格也是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设链接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的规定相契合的。 在严格审查案件的同时,公诉人也考虑到被告人一贯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家属也愿意代为预缴罚金等因素,积极与法院进行沟通,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法院也完全认可了三分院的量刑建议,真正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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