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经三分院提起公诉,三中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庄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经查,2020年8月至9月,被告人庄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指使林代龙(已判处)等人在福建省漳浦县、诏安县租用厂房作为生产窝点,招募李丽梅(已判处)等人,生产、包装假冒“美心”“广州酒家”“半岛”“荣华”等品牌月饼,并指使被告人刘某某以每盒45-7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两个月内,庄某某、刘某某等人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700余万元,案发现场被公安人员查扣的假冒月饼价值人民币2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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