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的一天晚上23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有人在本市某小区的居民楼门口纵火。警方赶到现场,经过仔细调查,发现与该幢楼里的居民王某有关,其当晚在案发地短暂停留,并有用打火机点火嫌疑。公安人员于次日在王某家中将其抓获。
原来案发那天晚上,已经退休的王某和朋友外出搓完麻将归来,进小区后分别回家。王某走到自己家楼下,又看到了堆放在楼底的垃圾,便点着了垃圾堆。
据王某讲:“这个垃圾堆是楼里的住户堆在楼道内的,过道被堵塞了,平时进出的时候,一直会发生衣服垃圾勾破的情况。那个邻居不肯把垃圾堆处理了,所以矛盾长期也没有得到解决。我对堆放着的这些垃圾十分讨厌,所以当时我走到垃圾堆前,弯下腰拿出了包里的打火机,点着了垃圾堆,然后就直接回家了。”
王某在垃圾堆未完全燃烧时转身离开现场,然而就在她离开后10秒左右,火势开始扩大,路边停放的自行车、电瓶车也烧了起来,之后被路过的居民发现,立刻拨打110、119电话,消防人员赶到后,将大火被扑灭。
经相关书证材料证实,火灾由堆放的垃圾引燃,火势较大,火苗蹿至七楼。火灾从燃烧至扑灭约20分钟,导致居民楼外墙面、小区内的煤气管道、网络线路、公用电线等设施不同程度损坏,及多辆非机动车等烧毁。
经徐汇区检察院提起公诉,5月12日徐汇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检察官说法
被告人王某在住户密集的居民楼底楼,将垃圾堆点燃即行离开,使火势蔓延燃烧至公私财物等不同程度的损害,如果不是过路居民及时发现并报警扑灭,后果不堪设想,其放火行为实际上是将整幢楼住户的人身及财产的公共安全处于危险中,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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