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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说理|从明天起,消费者网购可以更放心了!

发布时间:2022-03-14

互联网时代,随着物流、支付等配套服务的愈加完善,网购逐渐成为不少消费者购物时的首选渠道。但作为网购消费者,您是否有时会遭遇维权困境?比如网购质量有问题,商家却拒绝退货?明明写着“假一赔十”,商家却不肯按十倍予以赔偿?

从今年3月15日起,您的这些维权困境都将维权有道——明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对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进一步提质升级!一起来看看吧!

网购了商品,刚拆封就发现质量有问题,商家却以“已拆封”为由,不予退货?

《规定》第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规定》第三条 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网购商品拆封后发现质量有问题,只要不影响商品完好,消费者仍可7天无理由退货!

网购维权,却发现店铺转让,上下家互相推诿扯皮?

《规定》第六条 注册网络经营账号开设网络店铺的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协议等方式将网络账号及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进行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更公示,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现实中,很多经营者转让店铺后,不依法进行信息变更公示,出了纠纷互相又扯皮,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今后,根据《规定》,广大消费者可以合理要求上下家经营者均承担赔偿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家送的赠品有质量问题,危害健康,商家却以“赠品系免费赠送”为由不肯担责?

《规定》第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无论是从商家购买的商品,还是商家提供的奖品、赠品或是予以换购的商品,只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商家都需承担赔偿责任!

商家做出高于法定标准的“假一赔十”承诺,结果消费者收到假货维权时,商家却说只肯按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来?

《规定》第十条 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当经营者做出的赔偿承诺高于法律标准时,消费者均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赔偿承诺予以自己赔偿!

直播间里购买了假冒伪劣产品,却无法联系到直播商家,要求直播平台赔偿,可行么?

《规定》第十四条 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在直播间内买到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商品,联系不上商家直播平台却也无法提供直播商家信息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直播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有了该《规定》今后网购可以更放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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