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第36个国际禁毒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对三起涉毒案件出庭支持公诉,依法打击毒品犯罪。
石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2023年2月6日,方某向被告人石某转账人民币2000元求购毒品。当日,石某联系上家白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购买一袋白色“晶体”(重0.4克,未含毒品成分),于次日发快递寄至方某处。
2月10日,方某告知石某收到的白色“晶体”不含毒品成分,石某就再联系他人购买一袋白色“晶体”(重0.29克),于次日再以同样方式快递寄至方某处。2月13日,该快递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快递中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当庭宣判,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毒品严重摧残人的身心健康,且极易滋生相关犯罪行为,危害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任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等行为都是犯罪行为,请大家一定要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唐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3年3月22日,被告人唐某某收到程某转账的1000元毒资后,将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包装在美工刀壳内,外用纸巾及白色纸盒包裹,于次日将包装好的毒品通过快递员寄出。后民警查扣到该包裹,包裹内毒品称重0.54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当庭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快递员在收到寄递包裹后,发现内有粉末状不明物品,所以联系寄递人核实物品信息。后因寄递人称该物品为工业制品,便在不知道该物品实际系毒品的情况下进行寄递。否则,如果在明知系毒品的情况下进行寄递,将有可能构成运输毒品罪。
所以,检察官在此提醒物流从业人员,为了避免毒品通过寄递渠道流通,要加强对邮寄物品的检查力度,严格执行实名登记、收寄验视、过机安检制度,发现可疑包裹要及时上报。对于普通群众来说,若发现有人利用物流渠道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也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龚某、唐某贩卖毒品案
2022年2月16日,被告人唐某为被告人龚某与小芳牵线搭桥,介绍小芳在龚某处购买毒品,并向小芳收取人民币200元好处费。
当天,小芳在微信上向龚某求购毒品,龚某收取小芳两次转账的毒资合计2000元。之后,龚某联系蒋某(另案处理)并与戴某(另案处理)用现金800元购得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龚某取得甲基苯丙胺后与戴某回家共同吸食部分,后将剩余部分寄至小芳处。2022年2月17日,上述甲基苯丙胺(经称重0.2克)被民警扣押。
经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当庭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龚某、唐某二人在明知是毒品交易的前提下,龚某以牟利为目的,购买毒品并进行寄递,唐某为购毒者与贩毒者牵线搭桥,并收取相应好处费,两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检察官提醒大家,无论是遇到贩毒者利诱介绍客户,还是购毒者要求介绍卖家,都应立刻拒绝并加以劝阻,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切勿心存侥幸,为虎作伥,否则将有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能动履职,依法从严打击毒品犯罪,同时积极落实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推进寄递安全问题溯源治理,加强对网络购物和物流行业的引导与监督,并进一步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力度,倡导群众远离毒品,形成全民禁毒风气,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守护人民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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