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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合知产|商业秘密维权那些事,这场沙龙告诉您

发布时间:2023-07-06

2023年6月30日下午,为提升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能力与水平,加快构建高效、便捷、公正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徐汇检察院第三检察部陈倩检察官应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邀请,参加了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为主题的沙龙活动。徐汇区枫林街道、枫林集团、枫林市场监督管理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相关人员及枫林街道优秀企业代表共同出席。

会上,陈倩检察官立足司法实践,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的特点,就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及商业秘密案件在司法实务中认定的难点,从立法沿革、侵权特征、司法鉴定、损失计算等方面做了着重讲解,并积极回应了企业代表关于商业秘密举证责任的疑惑。

一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特征

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的特征

01 秘密性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取的。

02 保密性

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保密措施,权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密手段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03 经济价值性

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保密措施,权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密手段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二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

01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0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03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04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05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

三 商业秘密维权的注意事项

证明秘密性

提供非公知性鉴定报告、科技查新报告、同类竞品技术方案介绍等证据材料证明涉案信息的秘密性。

证明采取保密措施

提供保密协议、章程等材料证明权利人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的意图,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能够知悉权利人的保密愿望及保密客体。

证明具有商业价值

提供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现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等材料,证明商业秘密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

徐汇区市场监督局就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站培育工作方案作了详细介绍。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何琦律师就企业如何构建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做了专题培训。在互动交流环节,企业代表也各自就工作中遇到的商业秘密保护的取证难点、维权痛点等方面交流了心得体会,大家纷纷表示收获满满。

未来,徐汇检察院还将与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指引》。该份《指引》是在去年发布的《商业秘密保护指南》的基础上,广泛听取了企业代表的反馈意见,针对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形势,增加了被侵权后的救济措施、违规风险防范及商业秘密保护的典型案例等方面的内容,更加契合企业的实际需求。今后,徐汇检察院将协同职能部门努力为企业提供更加精准的司法服务,共同营造有温度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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