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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9-03

环境资源保护领域

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机场河保护职责

行政公益诉讼案

01【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徐汇区检察院收到公益诉讼线索收集和智能推送平台反映南通某公司的建筑工人在龙华地区工程施工期间使用提桶往河道偷倒涂料并清洗容器,污染河道。

徐汇区检察院立即指派检察官赴现场调查核实。经调查发现:违法行为地点位于徐汇滨江地区的机场河段,这条河为区管河道,是徐汇龙华机场地区重要的调蓄排水河道,具有生态、景观、水资源调度等多重功能。河道治理中往往问题在水里,根源在岸上。第一时间徐汇区检察院通过与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圆桌会议、磋商等形式研究商讨污染河道两侧违法行为的治理模式,坚持通过诉前程序实现维护公益目的是司法最佳状态的理念,从源头上开展工作,注重水污染行为的根本解决。

2021年5月徐汇区检察院向有关职能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加强河道沿线企业施工管理和河道污染防治工作。相关行政机关于2021年7月函复我院已经对涉案违法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企业合法教育,并同步开展河道附近企业文明施工专项执法行动。

02【典型意义】

1、检察公益诉讼成为法治赋能的新手段

文明施工、合法施工体现着企业综合管理水平,建筑法相关规定,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因此,检察机关通过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行政机关和企业营造文明、绿色、清洁、环保的施工方式,倡导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在监督中体现检察公益诉讼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独特价值。

2、将办案转化为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载体

河道返黑、河道恶臭等环境问题一直是老百姓反复反映的急难愁盼问题,徐汇检察院以“我为群众办实事”为办案理念,关注老百姓身边的烦心事,打好公益诉讼组合拳,督促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严厉打击各类污染水体的违法行为,全力保护辖区水环境,共筑徐汇区宜居宜业的生活环境。

3、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推动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整治

徐汇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突出社会效果,以个案办理推动行业和一类社会问题集中整治。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书后,我院及时跟踪了解建议落实情况,推动相关行政机关解决涉及侵害公益问题,相关职能部门还以本案为鉴,举一反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徐汇区田林、康健、龙华、长桥等街道中易产生违反河道管理行为的违法地点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升河道保护水平。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领域

督促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太原路45弄1号优秀历史建筑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01【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初,徐汇区检察院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得知,徐汇区太原路45弄1号,系上海市第二批优秀历史建筑,其建筑的外立面和内部结构被人为破坏且未恢复。

徐汇区检察院立即指派检察官赴现场调查核实。经调查发现:太原路45弄1号房屋产权人为上海某国有公司,管理单位为上海某物业公司。该房屋原为居住用房,后改为非居住用房,根据审批手续所附建筑平面图,西立面为墙体,墙面有窗无门。2011年12 月和2016年8月,房屋原管理单位先后将房屋租赁给某服饰公司和某美容美发公司进行经营活动。房屋在出租经营期间,西立面被破墙改建为落地玻璃门面,内部结构也有一定变动,且在庭院内违规搭建玻璃棚。相关职能部门在发现该违法行为后发出告知单,但受损的西立面始终未能恢复原貌。直至我院派员进行现场核实时,该建筑西立面墙体仍为大面积落地玻璃门面,该优秀历史建筑处于持续受损状态。

经过立案调查、固定证据、听取意见、鉴定评估等办案流程后,徐汇区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切实履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职责。相关行政机关于2020年11月函复已督促房屋产权人和房屋管理人进行整改,加速优秀历史建筑原貌恢复,并完善常态化日常监管工作。

02【典型意义】

1、将检察公益诉讼办案与区位特点相结合

优秀历史建筑对于发扬上海文化、提升上海的城市品位有着重要意义,是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迫切需求,应受到有效保护。在优秀历史建筑长期处于价值减损状态情况下,徐汇检察院及时提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2、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的调查核实权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领域作为公益诉讼新的拓展领域,检察机关经常面对优秀历史建筑案件中建筑受损原因复杂、跨度时间长,监管部门多且职责交叉等问题。徐汇区检察院在履行调查核实权过程中加强各方协作、创新工作方法,采用走访调研问需问计,扩大公益诉讼检察朋友圈,凝聚公益保护共识,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探索出符合区域特点的“徐汇方案”。

3、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扎实履行好公益保护崇高使命

近年来,上海提出推进“四大品牌”建设,其中打响“上海文化”品牌是重要一环。尤其是衡复历史风貌区,其中名人故居、优秀历史建筑众多,历史人文积淀深厚,已经成为市民、游客的网红打卡地,社会关注度和关心度较高。徐汇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以此为契机,对区域内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情况组织专项行动,走访行政机关调研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区、红色资源保护区的现状,用法治力量保障衡复地区在以多元方式呈现红色记忆、百年人文的同时还能文旅融合,提升文化软实力。


生态安全保护领域

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清除福寿螺

维护生态安全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01【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福寿螺破坏生态环境的线索,徐汇区检察院依法展开现场走访察看,发现徐汇区部分河道堤岸、水生植物及船体上附着有粉红色的圆形卵块,系福寿螺卵。

徐汇区检察院立即依法进行线索受理。经调查:位于本市徐汇区漕河泾港-龙华港多处水域存在大量的福寿螺卵,卵块呈椭圆形、粉红色。针对徐汇区多处水域存在福寿螺卵块的情况,徐汇区相关行政部门虽组织过集中清除工作,但仅凭人工铲除的方法难以有效遏制其扩散。作为河道生态治理保洁的主体部门应该加强对河道的定期巡查,提升全区水域环境质量,充分保护辖区内生态安全。

在查阅相关法律、生物文献和名录后,徐汇区检察院检察官通过联系举报人、询问当地居民、走访属地居委会,多次至实地河道勘查并拍摄大量水域照片等方式固定证据形成了翔实的调查材料。2020年11月徐汇区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排查辖区内水域和周边福寿螺及卵块分布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集中清除,防止福寿螺进一步繁殖和蔓延。2021年1月,相关职能部门函复已组织河湖专项养护工作,继续将福寿螺整治、防治作为一项重点予以推进,出动保洁养护人员400余人次。现在河道管理养护实效考评中,也将福寿螺防治情况纳入考评内容中,将生物防治工作常态化开展。

02【典型意义】

1、聚焦生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

福寿螺被列为中国首批外来入侵物种,其繁殖能力强,严重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和农业生态系统,可造成其他水生物种灭绝。除此之外,福寿螺还是人畜共患的寄生虫病的中间宿主,食用未经高温加工的福寿螺容易感染寄生虫,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安全隐患。现如今生态安全已经纳入国家安全体系,检察机关主动作为,筑牢城市公共安全的防护网。

2、从小切口解决大问题,提升区域协调联动水平

徐汇区检察院根据福寿螺繁殖方式、繁殖季节、危害后果等特点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出台治理方案,由点及面,打通社会治理的任督二脉。202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开始实施,今后外来入侵物种作为攸关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检察机关必将在其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

3、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新领域案件办理

近年来,随着河道水域生态环境的逐年改善,给水生动植物栖息提供了有利的生存环境。与此同时,水葫芦、福寿螺以及不规范民间放生等带的外来入侵物种,打破了区域内的生态平衡。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徐汇区院准确研判分析后认为有必要协同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外来入侵生物的防治工作,维护本地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

徐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01【基本案情】

2015年,被告人徐某某原为上海某学院的员工,负责网站管理维护工作。离职后未按学院要求终止管理维护网站,先后以自学考试、成人高考、远程教育等名义仿冒该校官方招考网站,另设与该官方网站同名的自媒体账号,误导考生提供身份信息,将获取的考生个人信息提供给盈利性教育机构招生使用,从中牟利,严重侵犯广大考生的合法利益。2015年12月至2019年7月,徐某某共非法获取并提供公民信息8000余条,非法获利70余万元。2019年11月,徐汇区检察院针对徐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次月,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徐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02【典型意义】

1、以最严的监管、最严的处罚、最严的法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经成为互联网企业的关键生产要素和重要竞争手段,深刻改变着市场竞争的性质和方式。面对违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泄露数据、大数据杀熟,检察机关如何发挥好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职能为个人信息安全保驾护航,本案例提供了很好的解决之策。本案为上海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民个人信息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已不再是停留在个人层面,而是上升到整体的网络信息安全的重大层面。

2、刑事+公益全方位构筑个人信息保护法治盾牌

在面对互联网平台监管的复杂性以及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定职责,徐汇区检察院在研判违法行为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况下,认为有必要适时提起诉讼增加违法行为人的犯罪成本。本案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利用原工作便利仿冒招考网,误导学员,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守护者,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体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3、在公民个人信息公益保护中体现检察担当

为了解决公民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受害人数多、受损面广,且单个公民维权困难,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未能有效提起诉讼维护权利时而代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与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共同构成多元化的公民个人信息检察保护体系,覆盖了公民个人信息采集、使用、监管的全流程,体现检察机关对公共利益保护的力度和决心。这一个个生动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背后凝聚着无数检察人的不懈努力,这也推动了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针对侵害众多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专门设立公益诉讼条款,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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