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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反向衔接精准把握“可处罚性”,揭穿“劳动假面”下的“生育生意”

发布时间:2026-01-16

“当时我待业期间,兼职的工作无法帮我缴纳社保,而我想长期在上海定居,需要社保记录来满足买车买房的资格,所以就在电商平台找了代缴公司。怀孕后,我看到代缴公司提示说‘社保部门要求已怀孕的客户,我司不能为其代缴社保,如有隐瞒责任自负’,但我没意识到会有很严重的后果。直到案发后经释法说理,我才明白自己的行为已涉嫌犯罪,现在我自愿认罪认罚。”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龙某这样坦陈自己骗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心路历程。

虚假参保暗度陈仓 生育津贴沦为“唐僧肉”

2020年4月至2021年7月,龙某在待业期间,因兼职工作未签署劳动合同,无法缴纳社保,便通过他人在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购买社保代缴服务。在此期间,龙某怀孕生育,随后,刻意隐瞒与代缴公司建立虚假劳动关系、代缴公司代为其缴纳社保的事实,骗取生育保险待遇3万余元。

根据案发时上海市关于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规范性文件,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核心前提是:与女职工建立合法、真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已为女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若缴费时长未达标,则按已缴月数占比享受相应待遇。

“简言之,当时在上海申领生育金,必须与缴费单位存在客观真实的劳动关系。”承办检察官表示,“本案中,龙某却通过‘挂靠’代缴公司,虚构了与代缴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从而给自己戴上了‘企业职工’的‘假面’,伪装成为合法参保人,进而骗取了国家生育保险基金。”

2025年2月,该案移送徐汇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龙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2025年6月,徐汇区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行刑反向衔接精准履职 切实防止“不刑不罚”

同月,该案移送徐汇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办理。受理此案后,办案团队高度重视,多次开展案情讨论与分析研判,审慎判断行刑反向衔接“可处罚性”。

针对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办案团队首先从梳理法律适用入手,夯实处罚基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案情节考量,办案团队遵循严格依法原则,经审查后确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及国务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建议据此对龙某作出行政处罚。

在此基础上,办案团队进一步厘清管辖权限,破解监管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家医保局《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骗领生育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关管辖。然而,本案生育医疗费用发生地、参保单位所在地以及医保参保申领地涉及上海市徐汇区、浦东新区等多个地点,为此,办案团队与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徐汇区医疗保障局、浦东新区医疗保障局多次会商研判,最终明确医保参保申领地医保局即浦东新区医疗保障局具有管辖权,确保处罚主体适格、权限清晰。

2025年7月,徐汇区检察院向浦东新区医疗保障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龙某进行行政处罚,并将扣押的违法所得一并移交,推动涉案财物妥善处置。

检察意见制发后,办案团队持续跟进后续处理进程,全程监督行政处罚执行情况。最终,浦东新区医疗保障局依法对龙某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检察官提醒

包含生育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险基金是人民群众的重要生活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为目的,利用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都将依法追究责任,面临退回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2月,上海市医疗保障局颁布了《关于将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参加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纳入本市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新规出台后,像龙某一样,在上海劳动就业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登录“随申办市民云”APP或“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灵活就业参保登记,按期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申领相关保险待遇。请广大劳动者恪守诚信、依法参保,共同维护社保基金的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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