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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复产|企业如何防范民事行政法律风险?十问十答来解惑!

发布时间:2022-05-09

在当前防疫形势下,上海市各类企业的复工复产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为企业纾困解难,是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

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结合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针对企业可能面临的合同履行、劳动用工、疫情防控、经营合规等四大法律风险,通过“十”问“十”答,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合同履行风险

在疫情防控的当下,受流通环节、原材料及人工等限制,受疫情影响的危困企业很可能无法履约,或者履约对企业权益会造成重大影响,可能引发运输、买卖、租赁、借贷、旅游、住宿、加工承揽、建设工程等各类合同纠纷。对此,民事法律存在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能够帮助企业合理规避履约风险,顺利进入复工复产的正轨。

问题1: 如果疫情或防控措施导致无法依约履行合同,能否免除合同责任?

如果在具体情形下,疫情或防控措施构成“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则构成法律所规定的“不可抗力”,此时若涉事企业相关合同的履行障碍是疫情或防控措施所导致的,那么企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主张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应当注意的是,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涉事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若涉事企业迟延履行之后,才出现疫情或防控措施导致不可抗力的情况,则原则上不免除涉事企业的违约责任。

问题2: 如果疫情或防控措施导致无法依约履行合同,涉事企业能否变更或解除合同?

首先,若疫情或防控措施构成前述问题1中的“不可抗力”,则双方企业均可请求解除合同。其次,如果在具体情形下,疫情或防控措施使得相关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且这种变化是涉事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也不属于商业风险的范围,则构成法律所规定的“情势变更”,此时若疫情或防控措施尚未达到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但涉事企业一方履行合同显然不公平,那么受不利影响的涉事企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与相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注意的是,虽然“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均可援引以解除合同,但在情势变更下,仅仅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享有协商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涉事企业需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民法原则与合同相对方积极展开沟通,以实现利益再平衡,若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受不利影响的企业才可诉诸法院或仲裁机构;而在不可抗力下,合同双方均可以直接主张解除合同。

问题3: 如果疫情或防控措施导致无法依约履行合同,还可能有什么法律手段避免损失扩大?

复工复产后,企业应及时评估疫情或防控措施对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并排查现有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履约可能。

如果无法履行合同,涉事企业可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发送书面的《终止合同履行协商函》,写明疫情或防控措施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客观情况,并附上相关证据,以协商终止合同履行,协商不成的,双方可诉诸法院或仲裁机构;如果需延迟履行合同,涉事企业可立即向相对方发送《告知函》,写明疫情或防控措施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和导致无法及时履行的客观情况,并附上相关证据,以协商延迟履行合同。

有关终止或延迟履行合同的协商或裁决完成后,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相关损失,如供方可延长仓储期、将易腐货物及时降价销售,需方可及时调整生产计划、寻找新的供应商等。

劳动用工风险

复工复产,劳动力是关键。在疫情防控的形势下,劳资双方都可能遇到一定的困难或问题:企业的生产经营很可能受到影响,需要对人员做出调整;资金链可能出现断裂,暂无能力支付足额薪酬;员工有可能面临封控无法返岗,造成劳动力短缺;劳动者的正当权利也应得到保护,以保证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解决好相关问题,打造和谐稳定的劳动环境,有利于为复工复产扫清障碍。

问题4: 企业因疫情或防控措施生产经营受到影响,能否调整员工岗位及薪酬?

在合理的范围内是可以的。企业和员工构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企业对员工有管理权限,有权制定并执行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日常管理。当然,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将这些规章制度及事项决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调整岗位及薪酬大多属于此类制度或事项。

在当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特殊时期,企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与职代会、工会、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对仅适用于疫情期间的调岗降薪、延迟支付工资、轮岗轮休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如果该意见公平合理,可被视为合法有效。

问题5: 员工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停止支付其工资报酬?

不能。员工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采取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措施,导致其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企业应按员工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支付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结束后,员工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企业应按职工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问题6: 员工因疫情或防控措施无法返岗,企业能否对其停发工资或解聘?

不能。如果企业已经复工复产,但员工仍受疫情或防控措施影响暂未返岗,企业与员工可协商按照调休、年休假等各类休假进行处理,也可以通过用人单位与职代会、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确定薪酬;若未达成一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这种情形下,员工无法返岗并非出于自身过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所以企业一般不得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疫情防控风险

复工复产时,企业不仅要重启生产经营,还要注意生产经营场所和人员的防疫管理,在流通环节也应做好防护,以控制疫情风险,履行防疫责任。

问题7: 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在生产经营中需如何履行疫情防控义务?

根据《上海市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引(第二版)》,工业企业复工复产首先要制定疫情防控和闭环管理方案,将方案报属地疫情防控部门审批,否则坚决不能复工复产。企业应实施场所分区分类管理,强化员工管理,加强物流管理和防疫物资储备,做好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预案,按照指引要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企业需对员工进行日常健康监测及信息登记,一旦发现新冠肺炎病毒感染患者或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应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问题8: 企业复工复产,若不适当履行疫情防控义务,则需承担哪些民事行政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若企业擅自复工复产或未履行防控义务致使新冠病毒传播,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2)行政责任: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单位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来讲,企业复工复查如未按要求采取防控措施,导致疫情扩散,引起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严重公共卫生事件的,政府可以依法对涉事企业进行行政处罚。②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具体来讲,复工复产期间,如果因疫情出现紧急状态,企业却拒不执行政府发布的防疫决定或命令,将面临公安机关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

经营合规风险

疫情管控期间,尽管市场总体稳定,但仍有某些经营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民事行政法律法规对这些行为均有所规制。复工复产后,企业更应加强自律,诚信经营,在获取合法利润的同时,积极稳定市场价格,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助力疫情防控顺利进行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问题9: 疫情期间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哄抬物价,需承担哪些民事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及第十六条,经营者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果违法所得属于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经营者拒不退还或未按期退还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类哄抬价格行为主要指:①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② 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③ 利用其他手段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比如不合理地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超过规定的进销差价率等。

问题10: 疫情期间企业若生产销售劣质商品,可能承担哪些民事行政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未有效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在经营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法定情形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将责令相关经营者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执行处罚后,处罚机关应当将相关记录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在经营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法定情形下,政府主管部门将责令相关经营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根据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货值金额加权计算后进行相应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检察官有话说

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部门将加强涉疫情防控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影响企业复工复产、损害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执行活动,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立即纠正;还将加强对涉企业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对确有错误的裁定或行政决定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

同时,检察机关也将运用民事支持起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法律监督手段,加强弱势群体保护,注重与各方面的沟通协调,将民事行政检察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司法治理效能,以法律监督助力复工复产工作,为群众生活、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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