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有着严格的监管程序,缓刑并非是一种放纵,《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权威不容侵犯。”近日,在华泾镇党群服务中心,徐汇区检察院对一起社区矫正执行监督案举行公开听证会,主持检察官严肃地对社区矫正对象马某某说道。

2023年12月,马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随后,马某某前往华泾镇司法所报到,开始接受社区矫正。
2024年3月11日至15日,马某某未按规定至司法所报到。3月1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其进行电话通知时,马某某辩称自己已于3月8日参加了集中教育。在司法所工作人员明确说明相关规定,要求其当日进行报到后,马某某又以重要工作为由,未至司法所报到。
然而,司法所工作人员核查马某某行动轨迹时,却发现3月15日当日,其定位与其所述工作地点明显不一致。3月20日,华泾镇司法所约谈马某某,询问其3月15日实际活动情况,在工作人员出示定位轨迹后,马某某终于承认其当天并未从事任何工作,而是因饮酒宿醉,不想至司法所报到。
徐汇区检察院在日常检察监督中,发现了这一情况,在调取卷宗材料、查询平台数据、联系社区矫正机构予以核实后,徐汇区检察院召开了公开听证会,拟建议徐汇区司法局给予马某某训诫处分。


本场听证会由徐汇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庆华主持,市人大代表周凌、陶峥、施劲东,市政协委员崔海灵,区政协委员张恒通受邀出席,市人大代表彭燕玲、市政协委员张玉霞、人民监督员张岚受邀作为听证员参与听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和旁听。
“马某某在矫正期间未按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进行周报到,未超过10日,同时,马某某存在编造不实理由欺骗司法所工作人员以逃避监管的情形,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适用的法律依据和审查意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马某某在矫正期间的日常表现予以说明。
听证员在对案件事实证据充分了解后,围绕马某某违规行为是否适用训诫进行深入交流和探讨。最终听证员一致认为,马某某在矫正期间不按规定时间报到,徐汇区社区矫正机构处置及时准确,拟建议给予马某某训诫处分,以完善社区矫正日常监管,消除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风险隐患。
马某某认识到自己确有违规事实,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从中吸取教育,“我今后一定认真悔改,配合监管教育,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近年来,徐汇区检察院紧紧围绕高质效做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将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综合运用在每一起具体案件办理中,有针对性地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成为守法公民。
社区矫正对象韩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缓刑。然而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韩某某仍多次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处以行政处罚。

经调查核实,韩某某平时怠于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思想汇报也较于敷衍,且在被行政处罚后拒不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承认其违法赌博事实,主观恶性较大,违法情节较为严重,韩某某所居住的小区同住居民也反映韩某某平时总爱“没事找事”“大吵大闹”,已不堪其扰。徐汇区检察院遂建议司法局依法提请撤销韩某某的缓刑判决,将韩某某收监执行。
在检察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韩某某育有两名子女,秉持“关爱不漏一人”的原则,检察官在韩某某收监后,会同街镇工作人员不定期对韩某某的子女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解决生活上的困难,并通过驻所检察室将相关情况转告给了韩某某。
“感谢检察官,我一定好好改造,给孩子树立一个好的榜样。”看守所内,得知了孩子近况的韩某某声泪俱下。

“本次公开听证会,既对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也增强了检察监督工作的透明度。这起案件以及刚刚朱庆华检察长分享的韩某某案件,检察机关通过有效监管和人文关怀,鼓励和帮助矫正对象改过自新,彰显了法律威严,也有助于降低其再犯罪风险,促进社会稳定。”在听证会后的代表委员面对面座谈交流会上,代表委员们对徐汇区检察院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给予了充分认可。
下一步,徐汇区检察院将继续完善刑事执行监督工作方式,提升刑事执行监督质效,坚守尺度,兼顾温度,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有力有序开展,担好法治护航民生检察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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