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防疫的日子里,不论是办公、购物、教学,都离不开互联网。通过网络了解信息,获取资源和分享观点的同时,也不经意易踩上一些“雷区”。下面为大家总结了一些个人网络行为的注意事项,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注重个人信息保护!
疫情防控期间,很多场合都需要我们提供自身的个人信息和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 为尽快锁定并控制传染源、及时隔离密切接触者、精准切断传播途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可避免地需要收集、掌握居民的个人身份信息、暴露接触人员信息、活动轨迹、就医情况等个人隐私。
2 社区防疫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在开展核酸检测过程中通过设备录入居民身份信息;在管理过程中向居民公布小区内的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的情况;为方便统计居民需求设置生活和防控相关问卷等。
3 社区团购中的“团长”为保障封控期间物资需求,方便统计数量及后续分发商品,收集居民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然而,这些情境也不可避免地增加了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比如:
1 不法人员趁机收集居民的个人信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员假借让居民配合防疫工作之名,通过电话、表格填写、设置问卷链接等多种方式,采集居民的个人信息。
2 信息收集、存储流程不规范导致信息泄露。如使用不具有保密措施的第三方平台/链接/小程序中收集信息或直接在居民群中统计信息,导致信息被其他人员掌握。
3 部分居民出于恐惧疫情或者善意提醒的心态,将知晓的患者隐私信息发到微信群、朋友圈、微博等平台、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
个人信息一旦泄露,不仅可能导致日常生活中垃圾短信、骚扰电话源源不断,还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尤其在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新型非接触式犯罪中,犯罪分子常常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注册手机卡、银行卡,以此作为诈骗犯罪的基础工具,亦或是根据掌握的居民个人信息对其本人或家庭成员进行精准诈骗,造成公民的财产损失。
侵犯公民信息法律责任
不当使用或随意提供、出售他人的个人信息,也易引发人身非议、人身攻击、网络暴力等行为,放大对个人生活造成的困扰与危害,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疫情期间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指引
01 个人信息谨慎填
在提供个人信息时,应注意审核收集信息方身份、信息处理用途,配合有关部门填写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必填项信息;遇到身份存疑的人员收集信息或对于存在疑问的填写项,可及时和防控工作人员沟通,了解原因和目的,谨防其他人员趁机采集个人信息。
02 工作机制需完善
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在承担防控工作中,也应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应建立信息收集、存储、公开、销毁等数据处理全流程规范;通过制定权限管理,数据安全培训、人员保密承诺、数据加密等制度确保信息安全。确有需要公布居民的接触情况、行程轨迹等信息时,应进行去标识化、匿名化处理。
社区团购原则上仅收集可识别消费者的必要信息,如以楼栋+房号+手机号的格式进行采集,尽量避免采集居民姓名、身份证号等敏感信息;且应将收集的信息妥善保管、严格保密,防止居民个人信息泄露、丢失;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团长在团购结束后应主动删除信息统计表格。
03 他人隐私要尊重
应认识到擅自公布和传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导致的危害,不随意公开他人生活信息,不从事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的行为,学会尊重他人隐私,亦是对自己的保护。
二、注意网络信息传播秩序!
眼下上海正在经历复杂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大家戮力同心致力于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攻坚战。网络谣言因其传播速度快、受众广、模糊性强等特点,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不少阻碍:
1 形成误解,给居民生活造成错误引导;
2 正确信息的传播渠道和社会注意力被挤占;
3 引发大面积社会恐慌,为疫情的正常防控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造成障碍;
4 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影响疫情防控措施落实的效率;
5 在谣言已经广泛传播的情况下,进行辟谣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出现“辟谣跑断腿”的现象。
编造、散步谣言等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编造谎言、散步谣言、谎报疫情等,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强涉疫谣言“免疫”指南
01 遵纪守法,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编造虚假信息,歪曲事实真相,误导社会公众;不传播、不评论未经证实的消息以及地域不清、指向不明的信息。
02 提高辨别能力。学会交叉验证,核实信息源是否正规、靠谱,相关信息以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为准。
03 自觉抵制不实信息。微信群、朋友圈、抖音、快手及其他网络平台转发、传播的没有权威和正规来源的截图、视频、音频信息,应谨慎转发。发现不实信息及时向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机关等部门举报。
三、注意资金交易安全!
封控期间,社区团购逐渐成为市民生活日常的一部分。居民在“买买买”的同时,就有不法分子嗅到了其中的“商机”。他们潜入社区微信群中,冒充社区团长身份,发布虚假的团购信息,趁机实施诈骗行为;或是冒充供应商骗取社区钱财。居民购买物资心切,因此很容易上当受骗,导致资金损失。
加强个人资金安全保护实用技巧
01 团长挑选团购商品时,应核实企业的经营资质(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相关产品许可生产/经营许可证、物资保障企业证明)及对接人的身份信息(如工作证等证件),优先选择具有保供资质的企业、大型商超等证照齐全的平台上出售的商品,避免同身份或货源不明的商家交易,确保交易安全。
居民在参与社区团购时,也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可以通过居委会工作人员验证团长的身份信息,切忌随意跟风、接龙。
02 进行资金交易时,应采取在正规交易平台上支付、对公账户打款的方式,并保存付款凭证,要求开具发票。尽量避免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直接转账给私人账户。确需直接向私人账户付款的,应要求对方说明原因并予以核实。
03 务必保留群聊天记录、付款记录等资料。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可向消费者保护协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反映;团购被骗数额较大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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