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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官任玲玲谈“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日期:2016年07月28日       字号: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重要劳动权利,为此,《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检察机关依法打击恶意欠薪类犯罪,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6729日(周五)1400-1445,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官任玲玲做客东方网嘉宾聊天室,围绕“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题,结合该院办理的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介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情况,以及检察机关在打击这类犯罪中发挥的作用。欢迎广大网友届时观看并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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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介绍】

任玲玲,女,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官,多次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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