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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院探索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
 
日期:2018年04月11日       字号:
  

日前,嘉定区检察院未检科对两名涉嫌盗窃行为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汉某、阿某开展保护处分工作。

今年3月下旬,嘉定检察院在提前介入一起成年人利用四名未成年人实施盗窃案中发现,其中两名未成年人汉某和阿某均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为更好地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及时纠正涉罪未成年人行为偏差,汉某和阿某被安置在嘉定区新春学校。328日,检察官赴新春学校对两名未成年人开展保护处分,并在宣告保护处分决定后,开展认罪服法训诫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是指实施了严重不良行为或触犯法律的行为,但因为年龄或情节等法定原因,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由司法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等依法进行社会化帮教和必要的强制性矫治,预防再犯。检察官在了解两名未成年人成长背景及犯罪动机的基础上,结合心理测评结果,对两名未成年人进行训诫,并向两人进行释法说理,阐明盗窃行为的违法性及严重后果,分析两人瞒着父母来到上海被人利用实施犯罪的关联性。训诫后,两名未成年人有明显悔意,反省自己不应该逃学来到上海,导致被他人唆使后实施盗窃,触犯了法律,其中一人当场写下保证书,保证回家后继续返校学习,远离“坏”朋友,绝不再偷。

目前案件正在侦查过程中,该院将继续联合新春学校对两名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行为矫治、社会帮教等工作,充分关注两名未成年人的今后发展,预防他们重新犯罪,并充分发挥保护处分制度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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