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大厅里,出现了一位神色焦虑的中年妇女,“我有重要的事情要找检察官反映,法院的判决有误,我不是盗窃犯!”见到申诉人情绪有些激动,接待人员耐心倾听,尽力安抚情绪,并详细记录下了其诉求。接到申诉后,王晓岚本着职业敏感度,察觉出事有蹊跷,决定接待这位申诉人,详细听取其诉求及原委。
“我实在是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因为我的事影响了我女儿的入党与工作。但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有理有据,我有理说不清。我本身文化程度低,对法律也不是很了解,听说检察院可以纠正法院判决,我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就来了。”一听说申诉人从安徽老家乘坐了六个多小时的火车赶到这里来,王晓岚深深触动。
“ 申诉人本着相信国家、相信司法机关的初心来到我们检察院,我们不能坐以待毙。况且根据现有材料,这起案件存在误判的可能性。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发挥好法律监督职责,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王秀凤(化名)是安徽的一名普通务农妇女,她正在读大三的女儿品学兼优,但入党政审却通不过。经向住所地派出所查询,竟被告知自己在上海存在盗窃犯罪前科。她深感意外,自己向来安分守己,一直在老家务农,从未来过上海,且案发后至被告人服刑这段时间内,其曾两次在安徽当地医院接受手术治疗,不可能在上海犯罪。
为查明原审被告人的身份,他调阅了原案的侦查卷宗和检察内卷,还向看守所调取了原审被告人“王秀凤”的羁押及服刑相关资料。并陪同申诉人采集指纹和血液检材,分送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物证鉴定所和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与2013年“王秀凤”到案后所留指纹和血液样本作指纹和DNA鉴定。
指纹鉴定结果不出所料,两套指纹非同一人所留,DNA鉴定结果为两种DNA非同一个体所留。这进一步加深了王晓岚对此案误判的确定性。可是,谁才是真正实施盗窃犯罪的人呢?为什么公安机关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确信”其就是“王秀凤”呢?假使身份信息有误,但照片不会骗人吧?莫非有两个长得很像的“王秀凤”?
一连串疑问在王晓岚的脑中徘徊,能轻而易举获取申诉人的个人信息,显然嫌疑人很了解王秀凤,与她很亲近。他决定调转调查方向,从王秀凤身边人着手。在交谈中,他得知王秀凤有一个同父同母的胞妹王秀莲(化名),其长期在上海打工,且有行政处罚记录,这个重要的信息犹如一速阳光射进了被迷雾环绕的心门,他敏锐的感觉到:犯罪的有可能是其胞妹王秀莲。
为查清原审被告人“王秀凤”的真实身份,他向原案侦查机关制发协助调查函,通过指纹比对等方式,查实王秀莲系原案中实施盗窃的人。王晓岚决定通过其母亲反复做王秀莲的思想工作,促成王秀莲主动到检察机关反映情况。
“ 当我见到王秀莲时,我竟有点‘脸盲’。她们姐妹俩长得太像了,单从以人像识别技术为基础进行的‘人脸对比’,根本识别不出来。这就难怪王秀莲盗用其姐姐的姓名实施犯罪却不易被察觉。”
王晓岚认为,此案最大的难点在于身份认定以及权利人的申诉维权,为此,控申部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加强物证收集,巩固证据链。一起陪同王秀凤来信访的还有一名律师,考虑到申诉人文化程度低,建议其通过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开展有关工作,发挥律师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为了公开公正复审此案,增强司法的透明性,2017年4月14日上午,召开了案件公开听证会,邀请区人大代表、基层社会干部等社会第三方人士担任听证员,就该案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听取意见。
结合采纳听证评议意见,经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讨论,决定就其中1件生效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另1件生效判决由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17年11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确认王秀莲冒用王秀凤身份实施盗窃行为且有多次因盗窃被行政处罚的劣迹情况,加重对其量刑三个月。同年12月29日,徐汇区人民法院亦作出刑事裁定书,对生效判决书中有关信息进行更正。考虑到原案生效判决确有错误,王秀凤申诉诉求合法合理,其此次申诉花费了较大数额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律师费,给其原本清贫的家庭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支出,秉持人文关怀的理念,控申部门及时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该案成功纠错后,王秀凤专程赶到院里感谢王晓岚,她激动的说:“王检察官,真心感谢你们。我女儿的入党问题解决了,工作也有了着落。因为你们的付出,让我看到社会的公正。”
“我认为司法应该是有‘温度’的,从‘刚性’的法律中折射暖心的‘温度’,以充分彰显司法为民的理念。我们不仅要妥善受理涉民生案件,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在努力方便群众诉讼、强化特殊群体和困难群众权益保障等方面发挥检察机关应有的力量。”王晓岚说。
(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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