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动态
 
金山区院提起公诉的首例适用留置措施职务犯罪案件宣判
 
日期:2018年11月16日       字号:
  

近日,由金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薛某某受贿一案在金山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系金山区首例由监察委适用留置措施的职务犯罪案件。金山区法院副院长宫爱萍依法担任审判长,金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潘春伟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金山区纪委监察委、区环保局等单位及部分街镇党员代表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上半年至2018年初,被告人薛某某在担任金山区环保局环境应急和辐射管理科科长和金山区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85万余元。被告人薛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由其家属代为退缴了全部涉案赃款。

庭审中,被告人薛某某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悔罪,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金山区环保局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8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

合议庭评议后,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薛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涉案85万元赃款予以没收。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