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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山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中积极适用人民参检制度,邀请三名人民参检员对该案进行听证评议。经查明,犯罪嫌疑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区某镇街道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犯罪嫌疑人宋某某进行血样提取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7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三名参检员一致认为宋某某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酒精含量不高,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可做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宋某某进行训诫,要求其具结悔过。 日前,金山区院对宋某某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本案经过公开听证和宣告,提高了司法透明度和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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