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明区检察院办理的宋某某非法捕捞民事公益诉讼等4起案件在崇明法院开庭审理,崇明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参加庭审。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充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分别与4名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中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费万余元。上述案件是崇明检察院办理的首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3月至5月,宋某某等人利用网兜、电瓶等工具,在禁渔期内在崇明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同年6月至8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非法捕捞罪分别判处宋某某等人拘役,缓刑3到4个月不等。 上述人员在禁渔期采取电捕鱼等违法手段作案,破坏了水域内生态平衡,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仍未被追究,相关水域生态环境仍未修复,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侵害。 在上海市检察院、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指导支持下,崇明检察院主动跨前一步,与原刑事案件承办单位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沟通,排摸线索,重点围绕崇明地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相对较大,对生态环境破坏较为严重的案件开展调查,并于2018年10月16日,作为全市首家基层院,获得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等7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指定管辖权。 2018年10月17日,崇明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7件,并会同渔业水产专家实地查看电捕鱼河道现场,委托评估机构开展生态损害评估,邀请崇明法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召开电捕鱼民事公益诉讼线索工作会,开展生态损害评估,协商案件管辖事宜。 今年2月21日,崇明检察院在登报公告期满未收到有关主体回复后,向崇明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接下来,崇明检察院将进一步探索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方式和程序,做好后续3起案件的出庭准备工作,切实发挥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