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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信用卡被冒用两百多笔结算遭拒付 上海浦东:精准定性“自洗钱”犯罪筑牢金融风险跨境传导防线  在上海陆家嘴金融检察综合履职基地,浦东新区检察院联合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共同举办“检银联动 凝聚合力 共同防范非法金融活动”系列交流研讨。 今年2月,某银行向上海浦东警方报案称,该行200多笔跨境支付结算遭国际信用卡组织拒付,怀疑有人冒用他人境外信用卡在国内POS机上消费,骗取银行结算款。 据银行员工介绍,今年1月起,国际信用卡组织以“欺诈”“没有卡主授权”等为由,拒付由该行结算给上海A酒店的境外信用卡消费资金,涉及人民币230余万元。经查询交易明细发现,这些消费均是在该银行发放给A酒店的一台具有外币结算功能的POS机上进行的。 警方随即立案侦查,三名涉案人员张某、王某、田某很快到案。至此,一起冒用境外持卡人身份实施的跨境信用卡诈骗案浮出水面。 冒充境外持卡人,在境内虚假消费 2024年12月底,张某、王某经商议,从上家阿成(化名,另案处理)处获取大量境外信用卡卡号、安全码等信息,冒充境外持卡人身份,以虚构的跨境旅游、住宿等名义进行预约消费及资金跨境结算,然后占有国内银行支付的结算资金。 为顺利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王某找来A酒店经营者阿龙(化名,另案处理)商议此事,并承诺会给予一定报酬。本就资金紧张的阿龙,心动之下“贡献”出A酒店内一台具有外币结算功能的POS机供张某、王某二人使用。 同年12月30日,张某根据上家阿成的指令,尝试用一张境外信用卡的信息在POS机上“消费”了1万元。次日,发放该POS机的国内银行便将钱款结算至A公司账户。 于是,自今年1月2日起,半个多月的时间里,他们频繁操作250余次,越来越多的资金结算至A公司对公账户。其间,涉案人员田某也加入了进来。 “简单来说,涉案人员冒充境外人员使用涉案POS机进行虚假跨境消费后,国内银行会先将资金垫付至A酒店对公账户,但由于这不是真正持卡人的真实境外消费行为,后续存在相当大的拒付可能,国内银行就会面临较大金融风险。”承办检察官介绍道。 跨境支付结算被拒,银行损失230余万元 今年1月9日起,上述跨境交易陆续遭到国际信用卡组织以“欺诈”“未授权”等理由拒付,张某等人为继续行骗,一边通过虚构消费清单、伪造结算凭证等方式营造境外人员消费假象,以虚假申诉欺骗银行拖延追索,一边继续使用涉案POS机实施虚假跨境消费结算活动,直至1月22日该POS机被银行停用。 “跨境申诉需经历仲裁,会有一个过程,因此存在时间差。张某等人利用这个空当,继续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据承办检察官介绍,张某等人还试图向其他银行申领新的POS机,但未成功。 经审计,自2024年12月底至今年1月22日涉案POS机被停用,某银行共损失230余万元。 资金流向显猫腻,洗钱罪名追加成功 今年4月,该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承办检察官在追溯资金流向时,又发现蹊跷之处:为何A公司对公账户里的涉案钱款以“技术转让”“租车费用”等名义,又转给了几家看似毫不相干的企业? 原来,在涉案资金进入A酒店对公结算账户后,张某等人除分得各自“好处费”,还需将剩余违法所得转移至上家提供的账户。然而,当张某提出让阿龙将资金从A公司账户中转出时,他们这才发现一个被忽略的问题:A公司账户属于对公账户,如果没有交易背景直接转入私人账户,很容易引起监管部门注意。 为规避该风险,张某找到专门从事代记账业务的李某等人,提供多家未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信息,与A公司签订虚假商业交易协议,并虚开贸易发票,将涉案资金以“交易往来款”的形式转移出去,然后层层回流归集至张某个人账户。在此过程中,王某通过即时聊天软件,传递资金账户、虚开发票等信息。 “张某、王某等人实际控制信用卡诈骗犯罪所得后,又采用虚构交易的方式,掩盖部分违法所得来源与性质,属于‘自洗钱’。”承办检察官介绍,经深入审查,他们又追加认定了一项罪名。 今年6月,浦东新区检察院对张某、王某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提起公诉,对田某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李某等人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入罪标准,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已移送相关行政部门处理。 9月10日,法院经审理,以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跨境金融犯罪往往具有信息传递快、手法更隐蔽、风险易扩散等特点。”浦东新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负责人介绍,今年6月,该院以办理此类案件为抓手,联合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共同举办“检银联动 凝聚合力 共同防范非法金融活动”系列活动,通过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交流研讨、开展涉银行业金融风险防范授课培训等方式,推进治罪与治理并行,“我们还将进一步加强与金融监管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沟通协作,不断强化金融领域执法司法协同,共同防范金融违法犯罪风险跨境传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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