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找好兄弟帮忙替考,两人双双获刑
 
日期:2021年10月27日       字号:
            

  2020年9月20日,全国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正在紧张地进行着。在某学校考场内,随着考试结束的铃声响起,“考生”张某也准备离开考场。但这时,监考老师却向他走了过来,并要求他出示身份证,随后便立刻报警。很快,警方就赶到现场把张某带走。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快来听听检察官说一说吧。

  案情简介

  张某到案后,他的“好兄弟”陈某也在警方传唤后主动投案。两人到案后,向警方交代了犯罪事实:2020年9月,全国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即将开始,为了在公司继续得到晋升的机会,陈某迫切地想要考出这项资格证,但由于在上一次考试中名落孙山,使得他有些惧怕考试。这时,他想到在同一家公司工作的好兄弟张某已经通过考试,就想找他代替自己参加其中三个科目的考试。面对好兄弟的请求,张某也是当仁不让,应了下来。

  9月19日上午,张某如约来到考场所在的学校,并通过自己的身份证顺利混进了考场。监考老师查验身份时,张某则掏出陈某的身份证。由于考试需要全程佩戴口罩,监考老师一时竟也没有发现异常,就让张某顺利地考完了。

  9月20日上午,张某和昨天一样“瞒天过海”,继续顶替陈某进行第二门科目的考试。考试结束后,正当张某长吁一口气,想要离开考场时,却不料监考老师向他走来。原来,昨天的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就发现了异样,这才有了开头抓捕张某的那一幕。

  检察官了解到,全国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此,本案中,陈某指使张某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张某代替他人参加考试,二人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代替考试罪追究二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2021年10月14日,经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张某作出一审判决,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陈某、张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刑事处罚。

  检察官说法

  代替考试罪,是2015年11月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设的一项罪名,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其保护的不仅是考生公平参与考试的权益,更是国家考试的庄严秩序和公平诚信的社会风气。国家考试是为了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而设立的制度,替考行为从根本上破坏了考试的秩序,让这项制度形同虚设,严重妨碍了国家选拔优秀人才和塑造诚信社会风气,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和杜绝。

  去年,多起冒名顶替学籍、参加高考事件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被害者们的困境,让大家清楚地认识到,一次看似微不足道的替考,却极有可能影响一个,甚至许多人的一生。因此,检察官在这里提醒大家,面对考试,我们应该尊重并遵守它的规则,通过努力学习来战胜它,而不是采取一些投机取巧甚至触犯法律的行为作弊。建立在牺牲他人权益上的作弊行为,或许能让人通过考试,获利一时,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种害人害己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纵然,考试结果并不一定总是遂人愿,有可能“铩羽而归”,但也请大家不要气馁,要积极调整心态,重振旗鼓,以更充足的准备来应对下一次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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